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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及水泵房


5.2.1 整体改造时,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及水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2.2 局部改造时,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及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位置可按原标准执行,但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泵房与疏散走道隔墙及标识指示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2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受结构限制无法按现行标准增加时,其有效储水容积的计算方式可维持不变,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以满足消防安全性能要求;
    3 既有建筑消防系统为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可按原标准执行;
    4 非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当高位消防水箱设置位置受结构限制无法高于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时,应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150L气压水罐及稳压泵等设施,保证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说明】若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受空间、结构等影响,改造至地下二层及以上确有困难时,可适用原标准。
    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第 3.0.8 条第 3 款要求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版)》GB 50016-2014 第 8.6.2 条规定了消防水池容量要求,其条文解释中提到:“有效容积应为水池溢流口以下且不包括水池底部无法取水的部分以及隔墙、柱所占的体积” 。旧版标准有关最低有效水位的规定不明确,设计时一般会考虑一定的容积冗余度,但对于改造工程中容积冗余度较小的消防水池,按现行标准可能出现有效储水容积计算略有不足的情况,但实际未降低消防安全性,因此可认为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有效储水容积不变。
    当项目根据业态及功能的需要,新增了消防给水系统或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水量较原设计水量有放大时,原有消防水池的容积增加受结构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放大时,应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项目的实际条件可采取加大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增加水泵接合器数量、采用快速响应喷头、采用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等不降低项目安全性能的技术措施予以补偿加强。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 08中明确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结合上海地方的特点,在特定条件下的具有上海地方特色的消防系统,它不同于简单的局部消防增压(稳压)设施,特别注重系统的控制和联动,一定时期内在上海大量的项目上得到应用,为上海的消防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属于局部改造时,可适用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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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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