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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使用功能改变认定


2.2.1 下列情况的建筑改造工程,可认定为建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
    1 改造工程前后建筑使用功能一致的既有建筑;
    2 在办公楼、科研楼、宿舍、公寓等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健身等小型配套服务设施;
    3 文化、体育、教学、医疗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配套服务设施;
    4 不改变防火分区面积、耐火等级、人员密度、疏散距离等设计指标的商业建筑内部业态调整或互换,如:  商店、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卖场、综合商场、城市综合体的商业部分等商业建筑内,经营(服务)内容、店铺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
    【说明】商业建筑内增加配套的冷库、仓储(指附属仓储建筑面积大于所在防火分区或所在商业场所建筑面积10%的情形)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设施的,不属于本条第( 四)项所列的情形,其中冷库是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标准》GB 55072 建造的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冷功能的仓储建筑,包括库房、制冷机房、变配电间等。
    商业建筑内部业态调整或互换时,针对于儿童活动场、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有设置位置(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限制的场所,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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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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