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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2.1 整体改造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以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7.2.2 局部改造时,改造工程区域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稳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启动控制可按原标准执行,既有非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启动控制宜按现行标准执行,非改造区域消火栓可保留原按钮启泵方式;
    2 新增消防水泵的压力开关及流量开关,应按现行标准增加其联动控制;
    3 新增消防设备的消防联动控制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4 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应优先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当建筑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采用自带火灾探测器报警接口的控制箱直接进行联动控制;
    5 当联动控制发生变化时,应确保整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运行。
    【说明】非改造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执行原设计标准,改造区域与非改造区域内设备与系统的选用应考虑其兼容性。
    当既有建筑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新增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班的场所,值班场所内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当既有建筑内设置的区域报警系统主机超过 2 个且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时,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预留条件。
    当既有建筑内已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对于已淘汰产品或不支持的产品,可增设区域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区域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型),区域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改造区域内消防设施联动控制,受条件限制,只能局部改造,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目的是为了通过其他区域的后续改造,能最终实现现行标准中对消防设施的联动控制要求。在局部改造过程中, 由于新老规范要求不同,对一套消防系统(例如:消防给水系统)会存在多种控制方式并存的情况,因此,在验收前需对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重新整体调试,以保证系统的可靠运行。
    对于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应急广播,当按照现行标准执行联动控制时,若原消防应急广播的功放功率不满足改造时的设计需求,可为改造区域单独增设独立的功放装置,火灾发生时,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应急广播能全部打开。
7.2.3 局部改造时,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设置可按照原设计标准执行。
7.2.4 局部改造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当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2.5 改造工程新增的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7.2.6 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以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局部更新时,更新后的设备应与现有系统兼容。
    【说明】非改造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执行原设计标准,改造区域与非改造区域内设备与系统的选用应考虑其兼容性,确保所选设备与现有系统的兼容性。系统组件应满足国家标准 GB 2213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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