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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设计


4.0.1 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改造工程,应按现行标准进行核对,并确定改造后的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说明】改造工程应根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进行消防分类,包括高层分类、建筑耐火等级等。
4.0.2 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标准执行;保留的建筑相应构件不满足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时,应采取涂刷防火涂料或阻燃涂料、填塞或包裹不燃材料、增设自动灭火系统保护等一项或多项防火保护措施。
    【说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标准对不同耐火等级下建筑构件的相应要求。保留的建筑结构可能存在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薄、钢结构防火涂料缺失或损伤等可能造成结构耐火极限不满足的情况。当根据火灾风险和改造可行性评估报告或检测鉴定结论,存在上述可能影响防火性能的质量缺陷时,应采取相应防火保护措施。
4.0.3 整体改造工程与周边既有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因现状场地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现行标准时,应采取下列消防技术措施之一:
    1 相邻建筑相对外墙均为不燃墙体且无外露可燃性屋檐,两侧墙体的耐火极限之和不低于3.00h,相邻外墙均无门窗洞口,或者外墙上的门窗洞口设置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
    2 相邻建筑相对外墙均为不燃墙体且无外露可燃性屋檐,两侧墙体的耐火极限之和不低于3.00h,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占各自墙面面积不超过5%;
    3 提供防火间距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的评估报告。不能提供报告或评估认为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高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改造建筑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且等于或大于3.5m 时(对于高层建筑,等于或大于 4m),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应采取设置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防火分隔水幕等消防技术措施;
    (2) 当改造建筑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且小于 3.5m 时(对于高层建筑,小于 4m),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且建筑外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 口。
    【说明】防火间距对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有着关键作用,但既有建筑间距形成的历史原因可能较为复杂,既有建筑改造时,相关建筑位置难以改变,而要求相邻建筑采取防火措施也难以实现,本条给出了改造工程与相邻建筑不满足现行规范的间距要求时的补偿性措施。本条所指的甲级防火门、 甲级防火窗是指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
4.0.4 局部改造时,改造区域不符合现行标准中关于防火间距要求的外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设置甲级防火门、 甲级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说明】本条所指的甲级防火门、 甲级防火窗是指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甲级防火窗。
4.0.5 改造工程由于现状场地条件不足,无法满足现行标准中场地内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关要求时,不宜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并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消防技术措施:
    1 借用符合相关规定的相邻地块用地或城市道路设置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救援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救援口;
    2 增设消防电梯、室外楼梯等便于消防救援人员登高救援的设施;
    3 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说明】旧版标准中未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单独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于保障消防车安全通行和消防车到场后迅速对高层建筑开展消防救援行动有着重要作用,改造工程受现状条件限制,确实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改善既有建筑消防登高救援条件。
    利用城市道路设置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的,应具体分析场地条件并经相应管理部门同意,避免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高大乔木行道树、架空管线、围墙等障碍物。
    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指按规范无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 自动灭火系统或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而增加设置上述系统的情形。
4.0.6 改造楼层新增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经过下部未改造楼层且对下部楼层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等未产生影响时,对下部楼层的相关区域可不改造。
4.0.7 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宜按现行标准执行,确有困难时,可维持既有防火卷帘现状宽度,但其可靠性、耐火极限、防烟性能、信号反馈功能等性能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说明】现行标准对防火卷帘宽度提出限制要求的原因是产品质量的可靠性问题,因此本条文增加了对防火卷帘产品质量和性能的要求,要求其改造时更换高质量产品,有利于提高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达到防火要求。
4.0.8 当地上和地下楼层的既有疏散楼梯间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共用时,如设置防火分隔措施确有困难,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可维持共用疏散楼梯间的现状,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除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当难以在首层设置防火分隔措施时,可在楼梯间内地下一层或地下半层位置设置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在楼梯首层设置显著的指示标识。
    【说明】在既有建筑中,地上地下楼层共用疏散楼梯间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且首层设置防火分隔措施有困难的情况,多为原消防技术标准没有限制产生的。
4.0.9 除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外,不同功能应分别设置安全出口的多功能组合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受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办公综合楼内办公与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部分,商店建筑中商业与其他非商业部分可在竖向共用疏散楼梯。共用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共用疏散楼梯应通过前室或防火隔间进入,前室或防火隔间的使用面积,对于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6 ㎡ ,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4.5 ㎡;
    2 前室或防火隔间不应开设除疏散门以外的其他洞口,入口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前室或防火隔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说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等均对部分类型的建筑不同功能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提出了相关设计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对不同功能的分区提出了进行防火分隔的要求。该  类要求既涉及到竖向防火分区,也涉及到水平防火分区。
    由于现行标准与旧版标准在条文规定和疏散宽度计算规则上有差异,针对局部改造工程,增加疏散楼梯的改造难度较大,本条通过增加楼梯间设置前室或防火隔间的补偿性措施要求,以提高人员疏散的安全性。
4.0.10 除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外,既有公共建筑受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时,公共建筑两个防火分区可以共用一个疏散楼梯,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两防火分区通往共用疏散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 ㎡;
    2 楼梯疏散净宽度应满足 2 个防火分区同时疏散的要求;
    3 共用楼梯的疏散净宽度与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之和不应大于本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 30%。
    【说明】楼梯疏散宽度满足 2 个防火分区同时疏散的要求,一般可按大于楼梯间门总净宽度进行控制。
4.0.11 除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既有建筑高度小于 54m ,或消防电梯前室设有净高度和净宽度大于 0.8m×0.8m 的可开启外窗(或室外阳台)且外窗(或室外阳台)对应范围内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既有消防电梯前室短边尺寸可不受 2.4m 的限制。
    【说明】本条所指的外窗应符合本指南 4. 12 条的要求。
4.0.12 既有消防电梯宜每层停靠,新增设的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确有困难时,消防电梯可不通至顶层和地下室底层。
    【说明】 增加的消防电梯需增设电梯基坑及集水坑,如通至底层,将破坏既有建筑结构底板,导致底板防水层无法封闭,造成很大的漏水隐患。
4.0.13 除埋深大于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地下商业以外,其他埋深大于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改造工程确有困难时,当设有地下直通室外的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或防火分区贴邻下沉式广场时,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说明】以前的标准未明确地下要设消防电梯的要求,受空间、结构影响,改造项目增加消防电梯较为困难。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人员较多、可燃物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此类建筑要求设置消防电梯,其他地下建筑(室)确实不具备设置消防电梯条件时,地下部分相应防火分区设有地下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或贴邻下沉式广场时,可不设置消防电梯,疏散楼梯的形式应为防烟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本条中的埋深指商业部分埋深,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
4.0.14 既有建筑改造范围内的消防救援口应按现行标准执行,受现状场地条件限制,设置消防救援口确有困难,既有建筑原外窗洞口净高度和净宽度大于 0.8m×0.8m 且窗洞口下沿距室内地面小于1.2m 时,可利用既有建筑外窗洞口作为消防救援口。
    【说明】以前的标准没有消防救援口的规定,受结构等条件限制,在既有外墙上增设开口有时难度较大。消防救援口0.8m×0.8m 的尺寸能够满足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火场的最低要求。
4.0.15 既有商业营业厅内增加的餐饮用房符合下列规定时,防火分区可按商业营业厅设计:
    1 餐饮用房的厨房应为无明火厨房,厨房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餐饮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宜大于所在商业营业厅防火分区面积的10% ,且设置在地上时单个餐饮用房不宜大于 500 ㎡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宜大于 200 ㎡;
    3 餐饮用房的厨房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150℃的防火阀。
    【说明】无就餐区或仅有少量座位的提供咖啡、奶茶、果汁、茶饮等冷热饮料及果蔬、甜品和简餐为主的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0 ㎡的小型营业性场所可不计入餐饮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此类场所应与其他场所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楼板,设置防火隔墙确有困难的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且顶棚、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因为A 级,其他装修材料不应低于 B1 级。
4.0.16 既有建筑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当改变机房楼层位置确有困时,可维持现状,但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其他防火措施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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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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