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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7.3.1 整体改造时,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7.3.2 局部改造时,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整层改造时,改造范围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应满足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
2 非整层改造仅涉及末端设备调整时,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型式可维持不变,但灯具的选择、布置及管线等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说明】 由于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原标准与现行标准差异较大,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宜优先采用现行标准。
电气的末端配电系统通常是以楼层或防火分区进行划分,整层改造的建筑,改造区域内执行现行标准相对容易实现。而对于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若建筑内某一层改造时,仅剩局部不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以及核心筒、楼梯间、电梯厅或设备机房等不在改造范围内,仍视为整层改造。同时,在局部改造时,宜避免在同一楼层内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采用不同系统型式的情况发生。若既有建筑的改造楼层楼梯间应急照明采用竖向供电方式,改造确有困难时,可维持原供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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