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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灭火系统


5.2.1 基本参数
5.2.1.1 工作温度范围
    灭火系统的工作温度范围为0℃~+50℃。
    当灭火系统实际工作温度范围超过0℃~+50℃时,应在灭火系统及部件标牌上标记明显永久性标志,灭火系统及部件的最大工作压力和最小工作压力应按附录B规定进行确定,灭火系统及部件的相关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也应按实际工作温度范围和工作压力作相应调整。
5.2.1.2 灭火系统喷射时间
    灭火系统喷射时间满足下列要求。
    a)使用化学合成类灭火剂的灭火系统喷射时间应不超过10s。
    b)使用惰性气体灭火剂的灭火系统喷射时间应不超过60s。
5.2.1.3 灭火系统工作压力
    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应符合生产者公布值。
5.2.2 灭火系统构成
5.2.2.1 内贮压式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启动气体瓶组(适用时)、连接管、单向阀、选择阀(适用时)、驱动装置、集流管、喷嘴、信号反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时)、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
5.2.2.2 外贮压式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启动气体瓶组(适用时)、连接管、单向阀、选择阀(适用时)、减压装置、驱动装置、集流管、喷嘴、信号反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装置、低泄高封阀、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
5.2.2.3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启动气体瓶组(适用时)、连接管、单向阀、选择阀(适用时)、减压装置、驱动装置、集流管、喷嘴、信号反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时)、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
5.2.2.4 灭火系统中相同功能部件的规格应一致(选择阀、喷嘴除外),各灭火剂瓶组的容积、充装密度
或充装压力应一致。
    注:5.2.2.1~5.2.2.3所述灭火系统应根据设计使用要求增设状态传感单元、数据传输单元、支吊架以及防护区泄压装置等部件。
5.2.3 外观、标志
5.2.3.1 灭火系统各构成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进行防腐处理的部件外表面,防腐涂层、
镀层应完整、均匀。
5.2.3.2 瓶组上应标注充装介质的名称,字迹应明显、清晰。
5.2.3.3 灭火系统每个手动操作部位均应以文字、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
5.2.3.4 灭火系统铭牌应设置在系统明显部位,铭牌内容应包含灭火系统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编号、灭火剂充装总质量、工作温度范围、最大工作压力、生产者、产品编号、生产日期。
5.2.3.5 灭火系统警示标志应设置在灭火系统明显部位,警示标志的内容在100lx~500lx环境光线下,距离3m远处应清晰可读。对于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警示标志的内容应为“本灭火系统动作时喷嘴会喷放出高压气体”;对于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警示标志的内容应为“本灭火系统灭火时会分解产生一定量的氟化氢气体”;对于新型气体灭火系统警示标志内容应根据灭火时产生的主要有害物质来确定。
5.2.4 灭火系统准工作状态
    灭火系统各部件的工作位置、控制装置的控制和监视功能均应处于正常准工作状态;各瓶组的检漏装置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瓶组内介质的充装质量(充装压力)应与瓶组上的标称值一致。
5.2.5 启动运行要求
5.2.5.1 启动方式
5.2.5.1.1 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功能。
5.2.5.1.2 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应有防止误动作的有效措施,并用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
5.2.5.2 延迟启动功能
    灭火系统的自动启动应具有延迟启动功能,延迟时间应在0s~30s范围内可调。
5.2.5.3 启动运行
    灭火系统采用不同方式启动,其动作应准确、可靠、无故障。
5.2.5.4 组合分配灭火系统的动作顺序
    组合分配灭火系统的选择阀应在灭火剂瓶组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5.2.6 灭火系统状态监视及数据应用平台功能要求
5.2.6.1 监视信息类型
    具有状态监视功能的灭火系统,采集信息应至少包括驱动装置安装状态、驱动装置动作状态、选择阀动作状态、信号反馈装置动作状态、瓶组状态参数(如压力、液位、质量、瓶组储存环境温度等)、灭火系统基本参数(瓶组数量、地理位置、灭火系统类型、用户单位、生产者等)、操作记录等信息。
5.2.6.2 状态传感单元
    SSU满足下列要求。
    a)当SSU安装在气体灭火系统部件上并与其共同工作时,气体灭火系统部件在进行各项试验测试时应在SSU正确安装的状态下进行,试验后气体灭火系统部件应进行强度和密封测试,结果应符合5.1.4和5.1.5的相关要求。
    b) SSU的耐电压性能和绝缘要求应符合5.1.7和5.1.8的规定。
    c)具有报警功能的SSU,报警阈值的修改应通过操作权限(密码)保护,且只能现场设置。
    d)SSU中的称重传感器应满足GB/T7551的相关要求,压力传感器应满足GB/T 18806、GB/T 26807、GB/T 28854、GB/T 28855的相关要求,液位传感器应符合GB/T 21117、GB/T 25153的相关要求。
5.2.6.3 数据传输单元
5.2.6.3.1 基本功能
    DTU的基本功能满足下列要求。
    a)电源要求、耐气候环境要求、耐机械环境要求、抗电干扰要求、耐电压要求、绝缘电阻要求应符合XF 61-2010中6.2~6.7的规定。
    b)应至少具备信息采集功能、报警功能、自检功能和信息显示、状态查询与分析功能,信息采集范围至少应包含SSU信息与自身状态。
    c)DTU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功能。
    d)DTU软件的用户文档应符合GB/T 25000.51-2016中5.2的要求;软件质量应符合GB/T 25000.51-2016中5.3.1~5.3.8的要求。
5.2.6.3.2 报警功能
    DTU的报警功能至少包含:
    a)本机故障报警,类别至少应有主电源故障、备用电源故障、备用电源输出电压低于欠压电压、通信故障、数据储存故障,以及SSU与DTU之间连接线路的故障(短路、开路、并接负载);
    b)灭火系统状态报警,功能应能按照灭火系统异常报警规则根据接收到的SSU的数据状态进行报警;
    c)DTU应能发出报警声、光报警信号表示异常发生的部位和时间,装置应在接收到故障报警信息后的5s内发出报警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灯、音响器件应满足XF61中的相应要求;
    d)具有程序运行监视功能,当其不能运行主要功能程序时,报警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e)具有存储器内容(包括程序和指定区域的数据)以不大于1h的时间间隔进行监视的功能,当存储器内容出错时,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5.2.6.3.3 其他功能
    DTU的其他功能满足下列要求。
    a)应具有信息重发功能,信息重发机制应满足GB/T 26875.3的要求。
    b)当传输装置出现通信异常,并恢复正常状态后,应能上传通信异常期间存储的全部信息。
    c)自检功能至少应能对其音响部件及状态指示灯、显示器进行功能检查。
    d)至少保存90d的运行状态和监视信息记录,能通过信息查询功能查询其信息内容与记录时间。
    e)应能接收授时指令并自动设置时间。
    f) 记录每个事件发生的时间,事件记录的时间误差应不大于10s;事件记录的时间应至少包括“时”“分”“秒”,日期应包含“年”“月”“日”。
5.2.6.4 DTU数据应用平台功能要求
5.2.6.4.1 DTU数据应用平台应通过SSU和DTU对灭火系统的状态进行监视和展示,内容不应少于
5.2.6.1~5.2.6.3规定的相关内容。
5.2.6.4.2 其他终端通过网络应能连接DTU数据应用平台,并能查询到使用期内灭火系统的状态数据。
5.2.6.4.3 DTU数据应用平台不应具备远程启动灭火系统的功能。
5.2.6.4.4 DTU数据应用平台软件的用户文档应符合GB/T 25000.51-2016中5.2的要求;软件质量应符合GB/T 25000.51-2016中5.3.1~5.3.8的要求。
    注:DTU数据应用平台、SSU与DTU的连接关系示例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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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2597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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