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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瓶组


5.3.1 瓶组组成和结构
5.3.1.1 组成
    灭火剂瓶组应至少由灭火剂、增压气体(适用时)、贮存容器或气瓶、容器阀、安全泄放装置、虹吸管(适用时)、减压装置(适用时)、灭火剂取样口、检漏装置、误喷放防护装置等组成。
    驱动气体瓶组、启动气体瓶组应至少由充装的气体、贮存容器或气瓶、容器阀、安全泄放装置、虹吸管(适用时)、检漏装置、误喷放防护装置等组成。
5.3.1.2 结构
    贮存压力大于或等于20 MPa的灭火剂瓶组,容器阀或容器阀出口减压装置应具有恒压减压功能,且减压后的最大出口压力不大于15MPa。
    瓶组上的压力显示器应能持续实时显示瓶组内压力。
5.3.2 工作压力
    瓶组的工作压力满足下列要求。
    a)内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剂瓶组工作压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b)惰性气体灭火剂瓶组工作压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c)外贮压式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启动气体瓶组工作压力应符合生产者公布值。
    d)其他化学合成类气体灭火剂和自压式灭火剂瓶组工作压力应符合生产者公布值。
5.3.3 充装密度、充装压力
    瓶组最大充装密度、充装压力满足下列要求。
    a)内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剂瓶组最大充装密度:
    • 2.5 MPa贮存压力时为1120 kg/m³;
    • 4.2 MPa贮存压力时根据贮存容器或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在950kg/m3和1120kg/m3选取;
    • 5.6MPa贮存压力时为1080kg/m3;
    • 采用其他贮存压力的最大充装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b)外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剂瓶组最大充装密度为1250kg/m3。
    c)惰性气体灭火剂瓶组最大充装压力为表2规定的贮存压力。
    d)其他化学合成类气体灭火剂和自压式灭火剂瓶组的最大充装密度、充装压力应经试验确定。
    e)驱动气体瓶组、启动气体瓶组的充装压力或充装密度应与瓶组上的标称值一致。
5.3.4 强度、密封
    强度、密封应符合5.1.4、5.1.5的规定。
5.3.5 抗震要求
    按6.16.2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瓶组任何部件不应出现松动、脱落和结构损坏,充装化学合成类灭火剂瓶组的净质量损失应不大于灭火剂充装质量的0.125%,充装惰性气体灭火剂类瓶组的净质量损失应不大于灭火剂充装质量的0.25%,驱动气体瓶组、启动气体瓶组内气体的净质量损失应不大于气体充装质量的0.25%,试验后自动启动容器阀,容器阀应能正常工作。
5.3.6 温度循环泄漏要求
    按6.17规定的方法进行温度循环泄漏试验,充装化学合成类灭火剂瓶组的净质量损失应不大于灭火剂充装质量的0.125%,充装惰性气体灭火剂类瓶组的净质量损失应不大于灭火剂充装质量的0.25%,驱动气体瓶组、启动气体瓶组内气体的净质量损失应不大于气体充装质量的0.25%,试验后自动启动容器阀,容器阀应能正常工作。
5.3.7 耐倾倒冲击要求
    按6.18规定的方法进行耐倾倒冲击试验,瓶组各零部件(含不可拆卸的防护罩)不应松动、脱落或损坏。试验后瓶组的气密性应符合5.3.4的规定,自动和手动启动容器阀,容器阀应能正常工作。
5.3.8 虹吸管
    具有虹吸管的瓶组,虹吸管的材料应采用耐充装介质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
5.3.9 误喷放防护装置
    瓶组上容器阀出口应有在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出现充装介质误喷放时的防护装置,防护装置上的开孔应使充装介质均匀喷放而不产生过大的反冲力,且不应被冲出。误喷放的防护装置应使用金属材料制作,且应有与瓶组连接防止丢弃的措施。
    按6.1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误喷放防护装置不应出现破裂和损坏。
5.3.10 灭火剂取样口
    灭火剂瓶组应设有灭火剂取样口,且应保证在不打开或不完全打开容器阀(灭火剂取样结束后仍能关闭)的条件下,能抽取瓶组内的灭火剂。
5.3.11 内贮压和自压式灭火系统灭火剂瓶组释放时间
    按6.2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灭火剂瓶组在最大充装密度或充装压力下,瓶组内灭火剂释放时间应不大于5.2.1.2规定的灭火系统喷射时间的80%。
5.3.12 外贮压式灭火剂瓶组的瓶组特性
    按6.2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喷放管路长度为生产者公布值,测得的瓶组特性曲线与生产者公布值相比,其差值应不超过生产者公布值的10%,且满足下列要求。
    a)灭火剂喷射时间应不大于10s。
    b)驱动气体开始向灭火剂瓶组增压至压力达到设定值的时间不应大于10s。
    c)在整个喷放过程中瓶组输出压力应不超过灭火系统最大工作压力,且与灭火系统设定压力之间的偏差不大于公布值的10%。
5.3.13 标志
    在瓶组的明显部位应至少永久性标识:充装介质名称、贮存压力、工作温度范围、充装压力或充装密度、瓶组充装前质量、介质充装量、瓶组充装后质量、充装日期、生产者名称或商标。
5.3.14 容器、气瓶
5.3.14.1 容器和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
    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符合TSG 21、GB/T 150(所有部分)的相关规定。
    气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TSG 23、GB/T 5099.1、GB/T 5099.4、GB/T 5100、GB/T 11640 和GB/T 32566的相关规定。
5.3.14.2 公称工作压力
    容器、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应不小于瓶组的最大工作压力。
5.3.14.3 容积和直径
    容器、气瓶的公称容积和公称直径应符合GB/T 5099.1、GB/T 5099.4、GB/T 5100、GB/T 11640、GB/T 32566的相关规定。
5.3.14.4 颜色和标志
    充装灭火剂的容器、气瓶颜色应为红色。
    容器、气瓶钢印标记和铭牌应分别符合TSG 21、GB/T 5099.1、GB/T 5099.4、GB/T 5100、GB/T 11640、GB/T 32566的规定。
5.3.15 容器阀
5.3.15.1 公称工作压力
    容器阀的公称工作压力应不小于瓶组的最大工作压力。
5.3.15.2 强度、密封
    强度、密封应符合5.1.4、5.1.5的规定。
5.3.15.3 超压要求
    按6.22规定的方法进行超压试验,容器阀及其附件不应出现破裂现象。
5.3.15.4 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6.23.1规定的方法进行工作可靠性试验,容器阀及其辅助的控制驱动装置应动作灵活、可靠,不应出现任何故障或结构损坏(正常工作时允许损坏的零件除外,但这些零件不应与阀体脱离和从容器阀出口喷出)。试验后容器阀的密封性能应符合5.3.15.2的规定,手动操作力应符合5.3.15.9的规定。具有阀门启闭信号反馈功能的容器阀触点接触电阻应符合5.3.15.10的规定。
5.3.15.5 最大和最小工作压力下动作要求
    按6.24规定的方法进行最大和最小工作压力下动作试验,容器阀的动作应准确、可靠,并完全开启。
5.3.15.6 局部阻力损失
    灭火剂瓶组容器阀的局部阻力损失[包括虹吸管(适用时)、容器阀及连接管接头],采用与其相连接的管路等效长度来表示。按6.25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得的容器阀等效长度值与使用说明书上的公布值相比,其差值应不超过使用说明书上的公布值的10%。
5.3.15.7 耐腐蚀性能
    耐腐蚀性能满足5.1.6和下列要求。
    a)盐雾腐蚀试验后容器阀的密封性能应符合5.3.15.2的规定,按6.23.1规定方法进行一次工作可靠性试验时,容器阀应能准确、可靠地开启。具有阀门启闭状态信号反馈功能的容器阀触点接触电阻应符合5.3.15.10的规定。
    b)应力腐蚀试验后容器阀的强度应符合5.3.15.2的规定。
    c)二氧化硫腐蚀试验后容器阀的密封性能应符合5.3.15.2的规定,按6.23.1的规定方法进行一次工作可靠性试验时,容器阀应能准确、可靠地开启。
5.3.15.8 减压功能
    具有减压功能的容器阀,其减压性能与使用说明书上的公布值相比,其差值应不超过使用说明书上公布值的10%。
5.3.15.9 手动操作要求
    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6.27规定的方法进行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手动操作力不大于150N。
    b)指拉操作力不大于50N。
    c)指推操作力不大于10N。
    d)所有手动操作位移均不大于300mm。
    e)旋转开启的容器阀其操作力矩不大于10N·m,旋转角度不大于270°。
5.3.15.10 阀门启闭状态信号反馈功能
    具有阀门启闭状态信号反馈功能的容器阀,在6.1.2规定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触点接触电阻应不大于0.1Ω,可靠性试验和腐蚀试验后应不大于0.5Ω,其耐电压性能和绝缘要求应符合5.1.7、5.1.8的规定。
5.3.15.11 标志
    在容器阀明显部位应至少永久性标识:生产者名称或商标、型号规格、公称工作压力、生产日期。
5.3.16 检漏装置
5.3.16.1 称重装置
5.3.16.1.1 报警功能
    称重装置应有泄漏报警功能,当瓶组内介质泄漏量达到质量损失5%时,应能可靠报警。光报警信号应为黄色,在100lx~500lx环境光线下,距离3m远处应清晰可见;声报警信号在额定电压下,距离1m远处的声压级应不低于65dB(A)。
5.3.16.1.2 耐高低温性能
    按6.3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其报警功能应符合5.3.16.1.1的规定。
5.3.16.1.3 过载要求
    按6.3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称重装置不应损坏,试验后其报警功能应符合5.3.16.1.1的规定。
5.3.16.1.4 耐腐蚀性能
    称重装置耐腐蚀性能应符合5.1.6的规定,腐蚀试验后其报警功能应符合5.3.16.1.1的规定。
5.3.16.1.5 重量传感器
    采用重量传感器的称重装置,传感器的精度不应低于C1级,其他性能还应符合5.2.6.2的规定。
5.3.16.1.6 防护等级要求
    重量传感器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T 4208-2017中的IP54。
5.3.16.1.7 标志
    在称重装置的明显部位应至少标识:生产者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规格、称重范围、生产日期。
5.3.16.2 压力显示器
5.3.16.2.1 一般要求
    压力显示器满足下列要求。
    a)压力显示器应为指针式压力显示器、数显式压力显示器或压力传感器。
    b)压力显示器工作温度范围应不小于灭火系统工作温度范围。
    c)压力显示器测量范围上限应不小于瓶组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
    d)示值基本误差应符合以下要求:
    • 贮存压力点示值误差应不大于贮存压力的±4%;
    • 最大工作压力点示值误差应不大于贮存压力的±8%;
    • 最小工作压力点示值误差应不大于贮存压力的±8%;
    • 零点和测量范围上限的示值误差应不大于贮存压力的±15%。
    e)指针式压力显示器应具有排放泄漏气体的泄压措施。
5.3.16.2.2 指针式压力显示器标度盘要求
    标度盘满足下列要求。
    a)标度盘的零位、贮存压力、最大工作压力、最小工作压力和测量范围上限的位置应有刻度和数字标志。
    b)标度盘的最大工作压力与最小工作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零位至最小工作压力范围、最大工作压力至测量上限范围用红色表示。
    c)压力显示器标度盘上应至少标识生产者或商标、产品适用介质、法定计量单位(MPa)、制造年月或产品编号。
5.3.16.2.3 数显式压力显示器显示屏要求
    显示屏满足下列要求。
    a)显示屏应以数值形式连续显示表压,或通过按下按钮或类似动作装置开启数值显示。
    b)当显示的表压小于最小工作压力时,显示屏应显示“欠压”或有欠压状态指示,当显示的表压大于最大工作压力时应显示“超压”或有超压状态指示。
    c)显示屏显示的表压在正常压力范围内,状态显示灯颜色应为绿色;欠压和超压状态时,状态显示灯颜色应为红色。
    d)显示屏上应至少标识生产者名称或商标、产品适用介质、法定计量单位(MPa),制造年月或产品编号应标识在显示屏或数显式压力显示器上。
5.3.16.2.4 强度、密封
    强度、密封应符合5.1.4、5.1.5的规定。
5.3.16.2.5 超压要求
    按6.22规定的方法进行超压试验,压力显示器的任何零部件不应被冲出。
5.3.16.2.6 环境适应性能
    压力显示器的环境适应性能符合下列要求。
    a)抗震要求,按6.16.2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压力显示器部件应无松动、变形或损坏,试验后压力显示器的示值基本误差应符合5.3.16.2.1的规定。
    b)耐温度循环性能,按6.17规定的方法进行温度循环泄漏试验,压力显示器不应泄漏,试验后压力显示器的示值基本误差应符合5.3.16.2.1的规定。
    c)耐腐蚀性能,压力显示器耐腐蚀性能应符合5.1.6要求,试验后压力显示器指针应升降平稳,压力显示器的示值基本误差应符合5.3.16.2.1的规定。
5.3.16.2.7 耐交变负荷性能
    按6.35规定的方法进行交变负荷试验,试验后压力显示器贮存压力(充装压力)点的示值误差应不超过贮存压力(充装压力)的±4%。
5.3.16.2.8 报警功能
    具有泄漏报警功能的压力显示器,当瓶组内压力泄漏达到贮存温度条件下工作压力的10%或低于瓶组最小工作压力时,应能可靠报警。光报警信号应为黄色,在100lx~500lx环境光线下,距离3m远处应清晰可见;声报警信号在额定电压下,距离1m远处的声压级应不低于65dB(A)。
5.3.16.2.9 数显式压力显示器电源要求
    数显式压力显示器电源满足下列要求。
    a)采用电池供电时,应有电量水平指示器或通过按下按钮和类似设备来显示读数,应监测电池容量,并在至少剩余30d的电量时发出提示信号。
    b)采用主电源和辅助电源供电时,主电源和辅助电源之间的转换不应导致信息丢失。
5.3.16.2.10 压力传感器
    采用压力传感器的检漏装置,传感器的精度不应低于0.5级,其他性能还应符合5.2.6.2的规定。
5.3.16.2.11 防护等级要求
    数显式压力显示器、压力传感器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T 4208-2017中IP54。
5.3.16.3 液位测量装置
5.3.16.3.1 报警功能
    液位测量装置应有泄漏报警功能,当瓶组内灭火剂泄漏量达到质量损失5%时,应能可靠报警。光报警信号应为黄色,在100lx~500lx环境光线下,距离3m远处应清晰可见;声报警信号在额定电压下,距离1m远处的声压级应不低于65dB(A)。
5.3.16.3.2 环境适应性能
    液位测量装置的环境适应性能符合下列要求。
    a)抗震要求,按6.16.2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液位测量装置部件应无松动、变形或损坏,液位测量装置报警功能应符合5.3.16.3.1的规定。
    b)耐温度循环性能,按6.17规定的方法进行温度循环泄漏试验,液位测量装置报警功能应符合5.3.16.3.1的规定。
    c)耐腐蚀性能应符合5.1.6要求,试验后液位测量装置应无明显腐蚀损坏,其报警功能应符合5.3.16.3.1的规定。
5.3.16.3.3 液位传感器
    采用液位传感器的检漏装置,传感器的精度不应低于0.25%,其他性能还应符合5.2.6.2的规定。
5.3.16.3.4 防护等级要求
    液位传感器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T 4208-2017中的IP54。
5.3.16.3.5 标志
    在液位测量装置的明显部位应至少标识:生产者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规格、测量范围、生产日期。
5.3.17 安全泄放装置
5.3.17.1 安全泄放装置动作压力
    瓶组(气瓶、容器或阀门上)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典型的灭火系统灭火剂瓶组的安全泄放装置动作压力设定值应符合表3规定;启动气体瓶组、驱动气体瓶组、表3之外的灭火系统灭火剂瓶组的安全泄放装置动作压力设定值应不小于1.25倍的瓶组最大工作压力,但不大于其强度试验压力的95%。安全泄放装置动作压力范围为设定值×(1±5%)。
5.3.17.2 耐腐蚀性能
    耐腐蚀性能应符合5.1.6要求,试验后安全泄放装置动作压力范围应符合5.3.17.1的规定。
5.3.17.3 耐温度循环性能
    按6.17规定的方法进行温度循环泄露试验后,安全泄放装置动作压力范围应符合5.3.17.1的规定。
5.3.17.4 泄放能力
    对于外贮压式灭火系统灭火剂瓶组,其安全泄放装置动作期间,瓶组内最大压力应不大于强度试验压力的95%。
5.3.17.5 标志
    在安全泄放装置的明显部位应至少永久性标识:生产者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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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2597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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