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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控制装置


5.10.1 通用要求
    控制装置的基本功能应符合XF 61的要求。
5.10.2 防误喷功能
    控制装置应设置防误喷按钮或措施,当灭火系统检修时应能切断灭火系统启动回路。该按钮或措施应独立分区设置且应有误操作防护措施。
5.10.3 故障报警及自检功能
5.10.3.1 控制装置应设故障声光报警功能,并与火灾报警有明显区别。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控制装置1m处,报警声压级不小于65dB(A);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报警灯光应在3m处清晰可见。
5.10.3.2 当发生下列故障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相应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a)主电源欠压。
    b)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c)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d)紧急手动启动措施与受控设备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动作信号除外)。
    e)驱动装置与受控设备脱离。
    f)具备瓶组状态监视功能的装置出现瓶内压力/液位/质量参数异常。
    g)控制装置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完成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部件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短路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火灾报警功能的接地,探头与底座间连接断路。
    h)控制装置与其控制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和火灾报警传输设备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i)控制装置与各传感器部件连接线的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动作信号除外)。
    j)其中a)~d)项故障应指示出类型,e)~i)项故障应指示出部位。
5.10.3.3 控制装置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应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控制装置应在20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5.10.3.4 控制装置应具有本机检查的功能(以下简称“自检”),控制装置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控制装置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装置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和控制装置本身的火灾报警和灭火控制功能。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
5.10.4 电源要求
    控制装置的供电应符合XF61的要求。
5.10.5 耐气候环境要求
    控制装置的耐气候环境应符合XF61的要求。
5.10.6 耐机械环境要求
    控制装置的耐机械环境应符合XF 61的要求。
5.10.7 抗电干扰要求
    控制装置的抗电干扰应符合XF 61的要求。
5.10.8 耐电压要求
    控制装置的耐电压应符合XF61的要求。
5.10.9 绝缘电阻要求
    控制装置的绝缘电阻应符合XF61的要求。
5.10.10 主要部件性能和标志要求
    控制装置的主要部件性能和标志应符合XF6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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