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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障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功能性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系统设备正常运行,保障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覆盖效果,制定本规范。
1.0.2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功能、性能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是公共文化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城乡的重要基础设施,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执法的“技术底线”,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线路、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及交互式网络电视和广播电视监测台。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涵盖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的全过程和全生命周期。
1.0.2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线路、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及交互式网络电视和广播电视监测台。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涵盖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的全过程和全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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