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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广播电视发射台包括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和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

3.1.2 广播电视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3.1.3 采用天波服务的中波或短波天线发射方向前方有障碍物时,以中波天线外250m为起点、短波天线前方500m为起点的位置到障碍物上界的仰角不应大于3°。

3.1.4 调频广播、电视天线发射方向1km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其他障碍物高度不应高于最下层天线高度的2/3。

3.1.5 广播电视发射塔在有落冰情况的地区做平面布置方案时,应以塔的中心为圆心,以30%塔高为半径范围设置落冰危险控制区。

3.1.6 在地形复杂的地区建广播电视发射台应论证地形对电波发射的影响。

3.1.7 广播电视发射台的控制室、弱电设备间、节目交换室等房间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3.1.8 广播电视发射台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采用来自不同变电站的双电源供电,其中应有一回供电线路为专线;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的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或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2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有一回供电线路为专线,

      3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其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min以上。

条文说明
3.1.2 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广播电视发射台的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不同的广播电视发射台的保障要求具体如下:
    (1)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广播电视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2)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广播电视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3)县级广播电视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3.1.3 本条规定采用天波服务的中波或短波天线发射方向前方有障碍物(包括近处的和远处的)时,障碍物的最小高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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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项目规范 GB5504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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