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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线路应包括微波站和微波传输空间,并应划分为干线微波线路和支线微波线路。
5.1.2 广播电视微波站天线前方净空区内不应有森林、树木、建筑物、金属构筑物等障碍物。
5.1.3 广播电视微波站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线微波线路广播电视微波首站供电电源应采用来自不同变电站的双电源供电,应配置发电机组或应急供电接口:
2 只有一回供电线路的广播电视微波站应配置发电机组;
3 有两回以上供电线路、未配置发电机组的广播电视微波站,应配置应急供电接口;
4 无人广播电视微波站应配置自启动发电机组;
5 广播电视微波站直流用电设备负荷应采用直流电源供电,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8h以上;交流用电设备负荷应采用UPS供电,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min以上;无发电机组的,UPS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8h以上。
5.1.4 无人广播电视微波站技术用房应采用全封闭式空间设计,应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防盗、防虫、防尘、防潮、防雷、防水、保温、防腐蚀等防护措施,设置远程安防监控系统。
5.1.5 广播电视微波站技术用房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5.1.6 在气候环境条件恶劣的高山、沿海地区和强迎风面的微波天线,应设计防风、防雨雪的防护措施。
广播电视微波线路工程可由首站、中继站(含有人站和无人站)、枢纽站、终端站构成。广播电视微波线路根据建设规模分为干线微波线路和支线微波线路。
5.1.2 本条规定了广播电视微波天线前方的净空区要求。微波天线的正前方要求有一定空旷地带(即净空区)。净空区相关要求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数字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T13616执行。
5.1.3 本条第5款中采用直流电源供电设备一般是指专用的传输、通信类设备,如微波设备、光传输接入设备等;采用交流供电设备一般是指通用类设备,如电脑、服务器、交换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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