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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技术系统


5.2.1 干线广播电视微波站应采用具备抗衰落、发射功率自动控制系统等技术的设备。

5.2.2 干线微波线路广播电视微波首站应设置微波技术系统网络管理中心,并在传输线路中另一广播电视微波站设置备份网络管理系统,支线微波传输线路应在首站或端站配置网络管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主要设备应有备份。网管信息应安排在优先级最高的主业务信道,随主业务倒换。

5.2.3 采用同步数字序列(SDH)技术体制的干线广播电视微波站应至少在两处引人同步于基准时钟的外同步时钟信号,时钟源系统应具备优先级选择功能。

5.2.4 干线微波传输波道应至少配置一个各份波道,并应具备主、备波道自动和手动切换能力。

5.2.5 微波天线馈源喇叭口应设密封装置,馈线系统应密封,各连接头应做密封处理。

5.2.6 上、下节目的广播电视微波站应对广播电视信号质量进行监测,并具备异态声光自动报警功能,具有录音、录像等存储功能,记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质量。

5.2.7 广播电视微波站监控系统应对技术设备、电力系统、机房环境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具备异态声光自动报警功能,同时具备远程监控能力。

5.2.8 无人广播电视微波站应配置远程设备监控系统,实现对信号源、设备、供配电、环境等的远程监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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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项目规范 GB5504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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