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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技术系统
3.2.1 广播电视发射台应配置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和自台监控系统等。
3.2.2 运行调度、节目源交换、发射机运行、天线交换、电力监控、播出质量控应实现自动化,具备自动控制,监控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等功能。
3.2.3 节目信号源应有不少于两路不同的传输路由。
3.2.4 中波、短波发射机应配备信号源处理设备,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急跳线端口;
2 信号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切换设备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3 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
3.2.5 主、备发射机的倒换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三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配置倒换装置和假负载;
2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具备电动倒换功能;
3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调频广播、电视和中波发射机倒换装置具备远程控制倒换功能。
3.2.6 发射机应配备射频配套设备和发射质量监控系统。
3.2.7 中波天线电气高度应根据传输覆盖范围、发射机输出功率、地导系数、经济条件等因素选择
3.2.8 中波天线应敷设地网。
3.2.9 中波或短波发射天线之间的布局应满足最小距离要求。
3.2.10 中波或短波馈线导线与其他物体应满足最小距离要求。
3.2.11 中波笼形馈线在水平面内的转弯角度不应大于30°,在垂直面内转弯角度不应大于24°;短波馈线转弯角度不应大于60°。
3.2.12 播出信号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三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对其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
2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一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对其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等重要节点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并应具备信号异态声光自动报警功能;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其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
3.2.13 设备运行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应具备异态声光自动报警功能;
2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建立设备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并应具备异态声光自动报警功能。
3.2.14 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对电力系统、机房环境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应具备异态声光自动报警功能。
3.2.3 为保证节目源的不中断传输,应在卫星接收、光缆传输、微波传输等多种传输方式中,选择两种以上(含两种)的传输方式同时传送节目源信号,互为备份。当不具备选择两种方式的条件,只能选择一种传输方式时,应保证两路信号的独立性,当选择单一卫星接收方式时,应选择两颗不同卫星上的C和Ku波段作为主、备传输方式;当选择光缆或微波方式时应选择两路不同的路由,避免同时损坏或被破坏。
3.2.7 中波天线电气高度为中波天线的实际工作高度,以波长计,区别于中波天线的机械高度。
3.2.8 中波天线敷设地网,以保障播出覆盖效果。地网设置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T5034相关要求执行。
3.2.9 中波或短波发射天线之间的布局应满足最小距离要求,避免遮挡影响,保障播出覆盖效果。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T5034相关要求执行。
3.2.10 中波或短波馈线导线与其他物体应满足最小距离要求,保障馈线安全,避免电气影响,减少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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