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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广播电视监测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7.1.2 广播电视监测台应选择在地势开阔、场地比较平坦、土壤电导率较高且有利于信号正常接收的地区。
7.1.3 监测天线接收方向上的山体、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广播电视监测台场地技术要求。
7.1.4 广播电视监测台场地上的电磁波场强不应超过100mV/m。
7.1.5 广播电视监测台天线场地上的中波、短波、调频、电视背景噪声场强值应符合广播电视监测台场地技术要求。
7.1.6 以中、短波场强室为中心,半径300m以内不应有任何建筑物、架空线路、铁路及树林,地形坡度不应大于2°。
7.1.7 场强室应为独立建筑,采用木质材料或对电磁波的吸收性能与木质相似的材料建设,场强测试区其他房间采用的材料应满足电磁波接收的要求。
7.1.8 广播电视监测台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的广播电视监测台应采用来自不同变电站的双电源供电,其中应有一回供电线路为专线;
2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的广播电视监测台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当只有单电源供电时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3 技术设备负荷应采用UPS供电,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min以上。
7.1.9 广播电视监测台应根据任务需求设置遥控监测站、数据采集点和测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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