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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科学教室、实验室
5.3.1 科学教室和实验室均应附设仪器室、实验员室、准备室。
5.3.2 科学教室和实验室的桌椅类型和排列布置应根据实验内容及教学模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验桌平面尺寸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实验桌平面尺寸
2 实验桌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单侧操作时,两实验桌长边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四人双侧操作时,两实验桌长边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超过四人双侧操作时,两实验桌长边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2) 最前排实验桌的前沿与前方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0m;
3) 最后排实验桌的后沿与前方黑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1.00m;
4) 最后排座椅之后应设横向疏散走道;自最后排实验桌后沿至后墙面或固定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5) 双人单侧操作时,中间纵向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70m;四人或多于四人双向操作时,中间纵向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
6) 沿墙布置的实验桌端部与墙面或壁柱、管道等墙面突出物间宜留出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0.60m;另一侧有纵向走道的实验桌端部与墙面或壁柱、管道等墙面突出物间可不留走道,但净距不宜小于0.15m;
7) 前排边座座椅与黑板远端的最小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Ⅰ 科学教室
5.3.3 除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外,科学教室并宜在附近附设植物培养室,在校园下风方向附设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
5.3.4 冬季获得直射阳光的科学教室应在阳光直射的位置设置摆放盆栽植物的设施。
5.3.5 科学教室内实验桌椅的布置可采用双人单侧的实验桌平行于黑板布置,或采用多人双侧实验桌成组布置。
5.3.6 科学教室内应设置密闭地漏。
Ⅱ 化学实验室
5.3.7 化学实验室宜设在建筑物首层。除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外,化学实验室并应附设药品室。化学实验室、化学药品室的朝向不宜朝西或西南。
5.3.8 每一化学实验桌的端部应设洗涤池;岛式实验桌可在桌面中间设通长洗涤槽。每一间化学实验室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急救冲洗水嘴,急救冲洗水嘴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01MPa。
5.3.9 化学实验室的外墙至少应设置2个机械排风扇,排风扇下沿应在距楼地面以上0.10m~0.15m高度处。在排风扇的室内一侧应设置保护罩,采暖地区应为保温的保护罩。在排风扇的室外一侧应设置挡风罩。实验桌应有通风排气装置,排风口宜设在桌面以上。药品室的药品柜内应设通风装置。
5.3.10 化学实验室、药品室、准备室宜采用易冲洗、耐酸碱、耐腐蚀的楼地面做法,并装设密闭地漏。
Ⅲ 物理实验室
5.3.11 当学校配置2个及以上物理实验室时,其中1个应为力学实验室。光学、热学、声学、电学等实验可共用同一实验室,并应配置各实验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5.3.12 力学实验室需设置气垫导轨实验桌,在实验桌一端应设置气泵电源插座;另一端与相邻桌椅、墙壁或橱柜的间距不应小于0.90m。
5.3.13 光学实验室的门窗宜设遮光措施。内墙面宜采用深色。实验桌上宜设置局部照明。特色教学需要时可附设暗室。
5.3.14 热学实验室应在每一实验桌旁设置给水排水装置,并设置热源。
5.3.15 电学实验室应在每一个实验桌上设置一组包括不同电压的电源插座,插座上每一电源宜设分开关,电源的总控制开关应设在教师演示桌处。
5.3.16 物理实验员室宜具有设置钳台等小型机修装备的条件。
Ⅳ 生物实验室
5.3.17 除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外,生物实验室还应附设药品室、标本陈列室、标本储藏室,宜附设模型室,并宜在附近附设植物培养室,在校园下风方向附设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标本陈列室与标本储藏室宜合并设置,实验员室、仪器室、模型室可合并设置。
5.3.18 当学校有2个生物实验室时,生物显微镜观察实验室和解剖实验室宜分别设置。
5.3.19 冬季获得直射阳光的生物实验室应在阳光直射的位置设置摆放盆栽植物的设施。
5.3.20 生物显微镜观察实验室内的实验桌旁宜设置显微镜储藏柜。实验桌上宜设置局部照明设施。
5.3.21 生物解剖实验室的给水排水设施可集中设置,也可在每个实验桌旁分别设置。
5.3.22 生物标本陈列室和标本储藏室应采取通风、降温、隔热、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其采光窗应避免直射阳光。
5.3.23 植物培养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以建在平屋顶上或其他能充分得到日照的地方。种植园的肥料及小动物饲养园的粪便均不得污染水源和周边环境。
Ⅴ 综合实验室
5.3.24 当中学设有跨学科的综合研习课时,宜配置综合实验室。综合实验室应附设仪器室、准备室;当化学、物理、生物实验室均在邻近布置时,综合实验室可不设仪器室、准备室。
5.3.25 综合实验室内宜沿侧墙及后墙设置固定实验桌,其上装设给水排水、通风、热源、电源插座及网络接口等设施。实验室中部宜设100㎡开敞空间。
Ⅵ 演示实验室
5.3.26 演示实验室宜按容纳1个班或2个班设置。
5.3.27 演示实验室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有书写功能的座椅,每个座椅的最小宽度宜为0.55m;
2 演示实验室中,桌椅排距不应小于0.90m;
3 演示实验室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70m;
4 边演示边实验的阶梯式实验室中,阶梯的宽度不宜小于1.35m;
5 边演示边实验的阶梯式实验室的纵向走道应有便于仪器药品车通行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0.70m。
5.3.28 演示实验室宜设计为阶梯教室,设计视点应定位于教师演示实验台桌面的中心,每排座位宜错位布置,隔排视线升高值宜为0.12m。
5.3.29 演示实验室内最后排座位之后,应设横向疏散走道,疏散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2.20m。
5.3.1 为与教育部近年颁发文件的用词一致,本规范将《原规范》的自然教室改称为科学教室,并增加部分新的内容和要求。
5.3.2 本次修订依据我国教育部颁发的新教学要求,采用现行标准实验桌椅及通用的布置方式。
1 目前世界各国开辟了多种实验课的新内容,所需要的实验桌各不相同。本条规定的实验桌尺寸符合我国教育设备有关标准的规定。力学实验是物理课最基础的实验,利用气垫导轨的力学实验能使学生直观地认识一些力学现象的作用过程和结果,但该仪器设备支座需要较长的桌面搁置,所以此次修订增加了气垫导轨所需的实验桌。
2 实验桌布置主要指科学教室及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内的实验桌的布置。
Ⅰ 科学教室
5.3.3 科学课教学强调启发式教育和参与式学习,新课程要求学校设植物培养室和小型种植园、饲养园,故修订增加此条文。
5.3.4 依课程要求,学生需直接观察植物的栽种和生长过程,故至少应有一间科学教室可放置与授课内容相关的盆栽植物,其成活需要阳光。
Ⅱ 化学实验室
5.3.7 化学实验室的每个实验桌下有给水排水管和排气管,如果设在首层,这些管线不致影响其他房间的使用,也易于检修。
5.3.8 当有害化学药品溅入眼中或接触皮肤时,需立即用急救冲洗水嘴冲洗。
5.3.9《原规范》条文中无桌上通风排气装置的规定,现该装置的技术已成熟,从桌面排走污浊气体对学生健康有益。
Ⅲ 物理实验室
5.3.12 力学是中学物理教学的主要内容之一,因其实验器材的特点,对实验室的室内布置有一定的要求,故特别作出规定。
Ⅳ 生物实验室
5.3.18 生物显微镜观察实验室与解剖实验室对实验器材、设施及采光、照明等实验环境的需求差异较大,宜分开设置。
5.3.19 部分生物课程要求学生直接接触植物的栽种和生长过程,故实验室的朝向宜为南或东南,并在有阳光直射的一侧设置室外阳台或宽度不小于0.35m的室内窗台,以放置盆栽植物。
5.3.22 生物课经常需要分阶段结合教学展出相关的标本,通风不良、潮湿的环境中标本易霉变,阳光直射或闷热易使标本变质、干裂,生物标本多为有机物,应防虫,防鼠。本条强调了应有保护标本的必要措施。
V 综合实验室
5.3.24 中学的理科教学中日益凸显各学科的综合性,十多年来,为了加深直观印象,培养创新思维能力,一些学校设立综合研习课,需有相应的实验教学用房。
5.3.25 物理化学和生物化学等多种综合研习课程所需要的实验桌及排列方式均不相同,故沿实验室周边贴墙布置各种管线的接口;在实验室中心部位宜留约100㎡地面无固定装置的空间,用以设置学生的实验桌;实验桌及布置方式可随不同的实验需要及不同的教学模式变换。
Ⅵ 演示实验室
5.3.27 4、5 个别学校建成了一种较大的阶梯式实验室,老师与学生互动,学生随老师边演示边实验,效果比较好。
5.3.28 演示实验室应使每一个学生都能看清老师完成实验的全过程,宜建成阶梯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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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场地和总平面
- 4.1 场地
- 4.2 用地
- 4.3 总平面
-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 5.1 一般规定
- 5.2 普通教室
- 5.3 科学教室、实验室
- 5.4 史地教室
- 5.5 计算机教室
- 5.6 语言教室
- 5.7 美术教室、书法教室
- 5.8 音乐教室
- 5.9 舞蹈教室
- 5.10 体育建筑设施
- 5.11 劳动教室、技术教室
- 5.12 合班教室
- 5.13 图书室
- 5.14 学生活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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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7 德育展览室
- 5.18 任课教师办公室
-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 6.1 行政办公用房
- 6.2 生活服务用房
- 7 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
- 7.1 面积指标
- 7.2 净高
- 8 安全、通行与疏散
- 8.1 建筑环境安全
- 8.2 疏散通行宽度
- 8.3 校园出入口
- 8.4 校园道路
- 8.5 建筑物出入口
- 8.6 走道
- 8.7 楼梯
- 8.8 教室疏散
- 9 室内环境
- 9.1 空气质量
- 9.2 采光
- 9.3 照明
- 9.4 噪声控制
- 10 建筑设备
- 10.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2 给水排水
- 10.3 建筑电气
- 10.4 建筑智能化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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