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2 采光
9.2.1 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不得低于表9.2.1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其采光窗洞口面积应按不低于表9.2.1窗地面积比的规定估算。
表9.2.1 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标准和窗地面积比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应将表中的采光系数值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
光气候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
9.2.2 普通教室、科学教室、实验室、史地、计算机、语言、美术、书法等专用教室及合班教室、图书室均应以自学生座位左侧射入的光为主。教室为南向外廊式布局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9.2.3 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外,其他教学用房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应符合表9.2.3的规定,会议室、卫生室(保健室)的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宜符合表9.2.3的规定。
表9.2.3 教学用房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
制定本条文的依据如下:
1 采光系数最低值
1)实测调查
根据实测调查16所学校教室采光效果,有7所采光系数为0.5%~1.0%,占44%;9所为1.0%~2.0%, 占56%,后者采光评价较好。
2)参考国外标准
俄罗斯为1.5%,英国、日本、荷兰均为2%。
3)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规定学校建筑中各类教室的采光系数最低值标准为2%。规定的这一标准只适用于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应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
2 窗洞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简称窗地比)只作为采光设计初步估计时用,不能作为采光设计的最后依据,最终采光窗尺寸由采光计算确定;
根据对16所学校的调查结果,1:3~1:4的窗地比有12所,占75%,1:4~1:5有2所,占12.5%。本规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教室、实验室等教学用房的窗地面积比为1:5。
3 采光系数最低值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的第5.0.2条进行计算。
9.2.2 为防止学生书写时自身挡光,教室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根据现场调研结果,有南廊的双侧采光的教室,靠北窗形成的采光系数均大于靠南廊侧窗形成的采光系数。故有南廊的双侧采光的教室应以北侧窗为主要采光面,以此采光面决定安设黑板的位置。
9.2.3 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制定。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场地和总平面
- 4.1 场地
- 4.2 用地
- 4.3 总平面
-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 5.1 一般规定
- 5.2 普通教室
- 5.3 科学教室、实验室
- 5.4 史地教室
- 5.5 计算机教室
- 5.6 语言教室
- 5.7 美术教室、书法教室
- 5.8 音乐教室
- 5.9 舞蹈教室
- 5.10 体育建筑设施
- 5.11 劳动教室、技术教室
- 5.12 合班教室
- 5.13 图书室
- 5.14 学生活动室
- 5.15 体质测试室
- 5.16 心理咨询室
- 5.17 德育展览室
- 5.18 任课教师办公室
-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 6.1 行政办公用房
- 6.2 生活服务用房
- 7 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
- 7.1 面积指标
- 7.2 净高
- 8 安全、通行与疏散
- 8.1 建筑环境安全
- 8.2 疏散通行宽度
- 8.3 校园出入口
- 8.4 校园道路
- 8.5 建筑物出入口
- 8.6 走道
- 8.7 楼梯
- 8.8 教室疏散
- 9 室内环境
- 9.1 空气质量
- 9.2 采光
- 9.3 照明
- 9.4 噪声控制
- 10 建筑设备
- 10.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2 给水排水
- 10.3 建筑电气
- 10.4 建筑智能化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