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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楼梯
8.7.1 中小学校建筑中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8.7.2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0.15m的摆幅宽度。
8.7.3 中小学校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应多于18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小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6m,高度不得大于0.15m;
2 各类中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得大于0.16m;
3 楼梯的坡度不得大于30°。
8.7.4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8.7.5 楼梯两梯段间楼梯井净宽不得大于0.11m,大于0.11m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两梯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宜为0.10m~0.20m。
8.7.6 中小学校的楼梯扶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宽度为2股人流时,应至少在一侧设置扶手;
2 楼梯宽度达3股人流时,两侧均应设置扶手;
3 楼梯宽度达4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中间扶手两侧的净宽均应满足本规范第8.7.2条的规定;
4 中小学校室内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室外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m;水平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m;
5 中小学校的楼梯栏杆不得采用易于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得大于0.11m;
6 中小学校的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学生溜滑的设施。
8.7.7 除首层及顶层外,教学楼疏散楼梯在中间层的楼层平台与梯段接口处宜设置缓冲空间,缓冲空间的宽度不宜小于梯段宽度。
8.7.8 中小学校的楼梯两相邻梯段间不得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8.7.9 教学用房的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方法,并按本规范每股人流宽度的规定为0.60m计算楼梯梯段宽度。行进中人体摆幅仍为(0~0.15)m,计算每一梯段总宽度时可增加一次摆幅,但不得将每一股人流都增计摆幅。
8.7.7 下课时,特别是突发意外灾害紧急疏散时,在中间层楼层休息平台与下行梯段接口处,从走道出来急于下楼的人流与自上一层继续下楼的人流易发生冲撞挤踏事故,为防止此类隐患,增设此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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