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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美术教室、书法教室
Ⅰ 美术教室
5.7.1 美术教室应附设教具储藏室,宜设美术作品及学生作品陈列室或展览廊。
5.7.2 中学美术教室空间宜满足一个班的学生用画架写生的要求。学生写生时的座椅为画凳时,所占面积宜为2.15㎡/生;用画架写生时所占面积宜为2.50㎡/生。
5.7.3 美术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5.7.4 美术教室应设置书写白板,宜设存放石膏像等教具的储藏柜。在地质灾害多发地区附近的学校,教具储藏柜应与墙体或楼板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7.5 美术教室内应配置挂镜线,挂镜线宜设高低两组。
5.7.6 美术教室的墙面及顶棚应为白色。
5.7.7 当设置现代艺术课教室时,其墙面及顶棚应采取吸声措施。
Ⅱ 书法教室
5.7.8 小学书法教室可兼作美术教室。
5.7.9 书法教室可附设书画储藏室。
5.7.10 书法条案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条案的平面尺寸宜为1.50m×0.60m,可供2名学生合用;
2 条案宜平行于黑板布置;条案排距不应小于1.20m;
3 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70m。
5.7.11 书法教室内应配置挂镜线,挂镜线宜设高低两组。
Ⅰ 美术教室
5.7.2 本条依据教学要求对《原规范》进行了补充。
5.7.3 写生课要求光源稳定,尽量避免直射阳光,窗宜朝北。当顶部采光时,也应避免阳光直射。
5.7.6 本条文的目的为避免环境色彩干扰学生对颜色的判断。
5.7.7 为适应现代艺术视听效果综合交融的需要,现代艺术课教室应配置音响设施,故新增设本条。
Ⅱ 书法教室
5.7.8 一些学校在建设时误认为在美术教室可以完成书法课的教学,没有设置书法教室。但美术教室与书法教室所采用的课桌椅不同,难以通用,使书法课不能正常进行。小学美术课可以在书法条案上进行,故小学书法教室可兼作美术教室。
5.7.10 依据调查成果,本条对《原规范》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5.7.11 挂镜线宜设高低两组。高挂镜线可悬挂示范条幅,低挂镜线可悬挂学生的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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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场地和总平面
- 4.1 场地
- 4.2 用地
- 4.3 总平面
-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 5.1 一般规定
- 5.2 普通教室
- 5.3 科学教室、实验室
- 5.4 史地教室
- 5.5 计算机教室
- 5.6 语言教室
- 5.7 美术教室、书法教室
- 5.8 音乐教室
- 5.9 舞蹈教室
- 5.10 体育建筑设施
- 5.11 劳动教室、技术教室
- 5.12 合班教室
- 5.13 图书室
- 5.14 学生活动室
- 5.15 体质测试室
- 5.16 心理咨询室
- 5.17 德育展览室
- 5.18 任课教师办公室
-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 6.1 行政办公用房
- 6.2 生活服务用房
- 7 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
- 7.1 面积指标
- 7.2 净高
- 8 安全、通行与疏散
- 8.1 建筑环境安全
- 8.2 疏散通行宽度
- 8.3 校园出入口
- 8.4 校园道路
- 8.5 建筑物出入口
- 8.6 走道
- 8.7 楼梯
- 8.8 教室疏散
- 9 室内环境
- 9.1 空气质量
- 9.2 采光
- 9.3 照明
- 9.4 噪声控制
- 10 建筑设备
- 10.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2 给水排水
- 10.3 建筑电气
- 10.4 建筑智能化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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