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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建筑环境安全
8.1.1 中小学校应装设周界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有条件的学校应接入当地的公安机关监控平台。中小学校安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8.1.2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1.3 学校设计所采用的装修材料、产品、部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材料、产品、部品的标准规定。
8.1.4 体育场地采用的地面材料应满足环境卫生健康的要求。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8.1.7 以下路面、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构造做法,室内应装设密闭地漏;
1 疏散通道;
2 教学用房的走道;
3 科学教室、化学实验室、热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游泳池(馆)等有给水设施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4 卫生室(保健室)、饮水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给水设施的房间。
8.1.8 教学用房的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上的门不得使用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大玻璃门等不利于疏散通畅、安全的门;
2 各教学用房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
3 靠外廊及单内廊一侧教室内隔墙的窗开启后,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临空外窗的开启扇不得外开。
8.1.9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或6度以上地区建设的实验室不宜采用管道燃气作为实验用的热源。
某些天然石材和矿物性水泥等材料都可能释放一定的放射性元素,特别是碱性花岗岩的放射性比活度是土壤的数倍;在设计中对于建筑材料、产品、部品、混凝土冬期施工添加的缓凝剂、保温隔热板材、人造板材、涂料、壁纸、胶粘剂等的采用及机械通风设施的择定若有疏漏则可能导致污染物(如甲醛、苯、氨、氡、细菌、病毒、可吸入颗粒物等)超标,对学生的皮肤、眼睛、上呼吸道、肺、脑、神经系统的伤害难以估计。故中小学校设计应严格执行有关可能影响环境质量的建材、产品、部品的采用规定。
8.1.5 为保障学生安全,新增设本条,并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中小学生身高增高,重心上移,窗台也应随之相应升高。依据《2005年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报告》公布的学生身高,将临空窗台的最小允许高度确定为0.90m。这一高度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提高了0.10m。
8.1.6 上人屋面栏杆的高度应从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的栏杆扶手以下有可蹬踏部位时,扶手高度应从可蹬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2006年版)中规定了栏杆顶部水平推力的荷载为1.0kN/m。由于学生平日嬉闹或应急疏散时,集中挤压、推搡栏杆的人数常超过2人/m,本规范加大为1.5kN/m,并应加强对防跌落栏杆的构造及安装设计,以防拥挤时跌落。为保障学生安全,新增设本条,并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8.1.8 2、3 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安全事故的教训,针对中小学生在突发事件中难以自控的现象,规定各教学用房的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以避免出现数十人同时涌上,使疏散门难以开启的灾难性事件。
外开门窗可采用开启扇局部凹入教室的平面布置;也可利用长脚合页等五金,使开启扇开启180°。
4 学校应训练学生自己擦窗,这是生存的基本技能之一。为保障学生擦窗时的安全,规定为开启扇不应外开。为防止撞头,平开窗开启扇的下缘低于2m时,开启后应平贴在固定扇上或平贴在墙上。装有擦窗安全设施的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8.1.9 近年来,许多城市的燃气管道敷设完善,学校中已普遍以燃气替代酒精灯作为实验用的热源。在实验室里,密集的燃气管一旦受到地震作用而破坏时,火灾将成为严重的次生灾害。这种可预见的隐患必须规避。对于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或6度以上地区建设的学校难以回避采用燃气作为实验热源时,设计中应采用相应的保护性技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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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场地和总平面
- 4.1 场地
- 4.2 用地
- 4.3 总平面
-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 5.1 一般规定
- 5.2 普通教室
- 5.3 科学教室、实验室
- 5.4 史地教室
- 5.5 计算机教室
- 5.6 语言教室
- 5.7 美术教室、书法教室
- 5.8 音乐教室
- 5.9 舞蹈教室
- 5.10 体育建筑设施
- 5.11 劳动教室、技术教室
- 5.12 合班教室
- 5.13 图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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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5 体质测试室
- 5.16 心理咨询室
- 5.17 德育展览室
- 5.18 任课教师办公室
-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 6.1 行政办公用房
- 6.2 生活服务用房
- 7 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
- 7.1 面积指标
- 7.2 净高
- 8 安全、通行与疏散
- 8.1 建筑环境安全
- 8.2 疏散通行宽度
- 8.3 校园出入口
- 8.4 校园道路
- 8.5 建筑物出入口
- 8.6 走道
- 8.7 楼梯
- 8.8 教室疏散
- 9 室内环境
- 9.1 空气质量
- 9.2 采光
- 9.3 照明
- 9.4 噪声控制
- 10 建筑设备
- 10.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2 给水排水
- 10.3 建筑电气
- 10.4 建筑智能化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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