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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
GB 50014-2006
(2016年版)
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9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4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8日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4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在宗旨目的中补充规定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补充了超大城市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标准等。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审查人:俞亮鑫 王洪臣 羊寿生 杭世珺 张建频 张善发 杨凯 章非娟 查眉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其中,第3.2.2A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2月10日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2013]46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补充规定排水工程设计应与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补充与内涝防治相关的术语;补充规定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补充规定推理公式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的适用范围和采用数学模型法的要求;补充规定以径流量作为地区改建的控制指标,并增加核实地面种类组成和比例的规定;补充规定在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年最大值法代替年多个样法计算暴雨强度公式;调整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合流制系统截流倍数标准;增加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规定;取消原规范降雨历时计算公式中的折减系数m;补充规定雨水口的设置和流量计算;补充规定检查井应设置防坠落装置;补充规定立体交叉道路地面径流量计算的要求;补充规定用于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调蓄池的容积计算公式和雨水调蓄池出水处理的要求;增加雨水利用设施和内涝防治工程设施的规定;补充规定排水系统检测和控制等。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张 辰(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小蕾 孔令勇 支霞辉 王秀朵 王国英 王立军 厉彦松 卢 峰 付忠志 刘常忠 吕永鹏 吕志成 孙海燕 李 艺 李树苑 李 萍 李成江 吴瑜红 张林韵 杨 红 罗万申 邹伟国 陈 嫣 周克钊 贺晓红 姚玉健 高 旭 梁小光 袁 琳 郭 垒 谢 胜 曾光荣 雷培树 谭学军
主要审查人:张 杰 侯立安 杭世珺 杨向平 羊寿生 邓培德 王洪臣 宋启元 陈 萌 唐建国 邹慧君 颜学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1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0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4-2006,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6、4.1.4、4.3.3、4.4.6、4.6.1、4.10.3、4.13.2、5.1.3、5.1.9、5.1.11、6.1.8、6.1.18、6.1.19、6.1.23、6.3.9、6.8.22、6.11.4、6.11.8(4)、6.11.13、6.12.3、7.1.3、7.3.8、7.3.9、7.3.11、7.3.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1997年第12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八日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管,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对原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1997年版)进行全面修订。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增加水资源利用(包括再生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术语和符号、非开挖技术和敷设双管、防沉降、截流井、再生水管道和饮用水管道交叉、除臭、生物脱氮除磷、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曝气生物滤池、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污泥处置、检测和控制的内容;调整综合径流系数、生活污水中每人每日的污染物产量、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间距、土地处理等内容;补充塑料管的粗糙系数、水泵节能、氧化沟的内容;删除双层沉淀池。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合肥市市政设计院
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
重庆大学
主要起草人:张 辰(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秀朵 孔令勇 厉彦松 刘广旭 刘莉萍 刘章富 刘常忠 朱广汉 李 艺 李成江 李春光 李树苑 吴济华 吴瑜红 陈 芸 张玉佩 张 智 杨 健 罗万申 周克钊 周 彤 南 军 姚玉健 常 憬 蒋旨谨 蒋 健 雷培树 熊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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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 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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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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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 6.2 一般规定
- 6.3 格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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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沉淀池
- 6.6 活性污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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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 回流污泥和剩余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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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污泥干化焚烧
- 7.7 污泥综合利用
- 8 检测和控制
- 8.1 一般规定
- 8.2 检测
- 8.3 控制
- 8.4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
- 附录A 暴雨强度公式的编制方法
- 附录B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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