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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雨水量


3.2.1 采用推理公式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当汇水面积超过2k㎡时,宜考虑降雨在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

式中:Qs——雨水设计流量(L/s);
          q——设计暴雨强度[L/(s·h㎡)];
          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
    注:当有允许排入雨水管道的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3.2.2 应严格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综合径流系数高于0.7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等措施。径流系数,可按本规范表3.2.2-1的规定取值,汇水面积的综合径流系数应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可按表3.2.2-2的规定取值,并应核实地面种类的组成和比例。

表3.2.2-1 径流系数
表3.2.2-1 径流系数
表3.2.2-2 综合径流系数
表3.2.2-2 综合径流系数

3.2.2A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3.2.3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设计暴雨强度[L/(s·h㎡)];
           t——降雨历时(min);
           P——设计重现期(年);
           A1,C,b,n——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具有20年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排水系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应采用年最大值法,并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编制。
3.2.3A 根据气候变化,宜对暴雨强度公式进行修订。
3.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2.4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 新建地区应按本规定执行,既有地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更新排水系统,并按本规定执行。
    3 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表3.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表3.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注:1 按表中所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时,均采用年最大法;
           2 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3 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4A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系统的影响。
3.2.4B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2.4B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济条件较好,且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 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3 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3.2.4B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雨洪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综合控制措施。
    4 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

表3.2.4B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表3.2.4B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注:1 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均为年最大值法;
        2 特大城市指市区人口在500万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人口在100万~5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指市区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城市。
3.2.5 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降雨历时(min);
          t1——地面集水时间(min),应根据汇水距离、地形坡度和地面种类计算确定,一般采用5min~15min;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3.2.5A 应采取雨水渗透、调蓄等措施,从源头降低雨水径流产生量,延缓出流时间。
3.2.6 当雨水径流量增大,排水管渠的输送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雨水调蓄池。

条文说明

3.2.1 规定雨水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
    我国目前采用恒定均匀流推理公式,即用式(3.2.1)计算雨水设计流量。恒定均匀流推理公式基于以下假设:降雨在整个汇水面积上的分布是均匀的;降雨强度在选定的降雨时段内均匀不变;汇水面积随集流时间增长的速度为常数,因此推理公式适用于较小规模排水系统的计算,当应用于较大规模排水系统的计算时会产生较大误差。随着技术的进步,管渠直径的放大、水泵能力的提高,排水系统汇水流域面积逐步扩大应该修正推理公式的精确度。发达国家已采用数学模型模拟降雨过程,把排水管渠作为一个系统考虑,并用数学模型对管网进行管理。美国一些城市规定的推理公式适用范围分别为:奥斯汀4k㎡,芝加哥0.8k㎡,纽约1.6k㎡,丹佛6.4k㎡且汇流时间小于10min;欧盟的排水设计规范要求当排水系统面积大于2k㎡或汇流时间大于15min时,应采用非恒定流模拟进行城市雨水管网水力计算。在总结国内外资料的基础上,本次修订提出当汇水面积超过2k㎡时,雨水设计流量宜采用数学模型进行确定。
    排水工程设计常用的数学模型一般由降雨模型、产流模型、汇流模型、管网水动力模型等一系列模型组成,涵盖了排水系统的多个环节。数学模型可以考虑同一降雨事件中降雨强度在不同时间和空间的分布情况,因而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地表径流的产生过程和径流流量,也便于与后续的管网水动力学模型衔接。
    数学模型中用到的设计暴雨资料包括设计暴雨量和设计暴雨过程,即雨型。设计暴雨量可按城市暴雨强度公式计算,设计暴雨过程可按以下三种方法确定:
    1) 设计暴雨统计模型。结合编制城市暴雨强度公式的采样过程,收集降雨过程资料和雨峰位置,根据常用重现期部分的降雨资料,采用统计分析方法确定设计降雨过程。
    2) 芝加哥降雨模型。根据自记雨量资料统计分析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同时采集雨峰位置系数,雨峰位置系数取值为降雨雨峰位置除以降雨总历时。
    3) 当地水利部门推荐的降雨模型。采用当地水利部门推荐的设计降雨雨型资料,必要时需做适当修正,并摈弃超过24h的长历时降雨。
    排水工程设计常用的产、汇流计算方法包括扣损法、径流系数法和单位线法(Unit Hydrograph)等。扣损法是参考径流形成的物理过程,扣除集水区蒸发、植被截留、低洼地面积蓄和土壤下渗等损失之后所形成径流过程的计算方法。降雨强度和下渗在地面径流的产生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低洼地面积蓄量和蒸发量一般较小,因此在城市暴雨计算中常常被忽略。Horton模型或Green-Ampt模型常被用来描述土壤下渗能力随时间变化的过程。当缺乏详细的土壤下渗系数等资料,或模拟城镇建筑较密集的地区时,可以将汇水面积划分成多个片区,采用径流系数法,即式(3.2.1)计算每个片区产生的径流,然后运用数学模型模拟地面漫流和雨水在管道的流动,以每个管段的最大峰值流量作为设计雨水量。单位线是指单位时段内均匀分布的单位净雨量在流域出口断面形成的地面径流过程线,利用单位线推求汇流过程线的方法称为单位线法。单位线可根据出流断面的实测流量通过倍比、叠加等数学方法生成,也可以通过解析公式如线性水库模型来获得。目前,单位线法在我国排水工程设计中应用较少。
    采用数学模型进行排水系统设计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还应满足当地的地方设计标准,应对模型的适用条件和假定参数做详细分析和评估。当建立管道系统的数学模型时,应对系统的平面布置、管径和标高等参数进行核实,并运用实测资料对模型进行校正。
3.2.2 规定综合径流系数的确定原则。
    小区的开发,应体现低影响开发的理念,不应由市政设施的不断扩建与之适应,而应在小区内进行源头控制。本条规定了应严格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还提出了综合径流系数高于0.7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等措施。
    本次修订增加了应核实地面种类的组成和比例的规定,可以采用的方法包括遥感监测、实地勘测等。
    表3.2.2-1列出按地面种类分列的径流系数Ψ值。表3.2.2-2列出按区域情况分列的综合径流系数Ψ值。国内一些地区采用的综合径流系数见表1。《日本下水道设计指南》推荐的综合径流系数见表2。

表1 国内一些地区采用的综合径流系数

表1 国内一些地区采用的综合径流系数

表2 《日本下水道设计指南》推荐的综合径流系数

表2 《日本下水道设计指南》推荐的综合径流系数

3.2.2A 关于以径流量作为地区改建控制指标的规定。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次修订提出以径流量作为地区开发改建控制指标的规定。地区开发应充分体现低影响开发理念,除应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指标外,还应执行径流量控制指标。规定整体改建地区应采取措施确保改建后的径流量不超过原有径流量。可采取的综合措施包括建设下凹式绿地,设置植草沟、渗透池等,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和小区道路等可采用渗透性路面,促进雨水下渗,既达到雨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目的,又不增加径流量。
3.2.3 关于设计暴雨强度的计算公式的规定。
    目前我国各地已积累了完整的自动雨量记录资料,可采用数理统计法计算确定暴雨强度公式。本条所列的计算公式为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计算公式。
    水文统计学的取样方法有年最大值法和非年最大值法两类,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是采用年最大值法。日本在具有20年以上雨量记录的地区采用年最大值法,在不足20年雨量记录的地区采用非年最大值法,年多个样法是非年最大值法中的一种。由于以前国内自记雨量资料不多,因此多采用年多个样法。现在我国许多地区已具有40年以上的自记雨量资料,具备采用年最大值法的条件。所以,规定具有20年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应采用年最大值法。
3.2.4 规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的选用范围。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年版)中虽然将一般地区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调整为1年~3年,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设计标准仍偏低。
    表3为我国当前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比情况。美国、日本等国在城镇内涝防治设施上投入较大,城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一般采用5年~10年。美国各州还将排水干管系统的设计重现期规定为100年,排水系统的其他设施分别具有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日本也将设计重现期不断提高,《日本下水道设计指南》(2009年版)中规定,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在10年内应提高到10年~15年。所以本次修订提出按照地区性质和城镇类型,并结合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适当提高我国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并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基本一致。

表3 我国当前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比

表3 我国当前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比

    本次修订中表3.2.4的城镇类型根据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进行调整,增加超大城市。城镇类型按城区常住人口划分为“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城区类型则分为“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和“中心城区的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其中,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主要指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和商业聚集区等。
    根据我国目前城市发展现状,并参照国外相关标准,将“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单独列出。以德国、美国为例,德国给水废水和废弃物协会(ATV-DVWK)推荐的设计标准(ATV-A118)中规定:地下铁道/地下通道的设计重现期为5年~20年。我国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的规划中,将下沉式广场的设计重现期规定为50年。由于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的汇水面积可以控制,且一般不能与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相结合,因此采用的设计重现期应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相协调。
3.2.4A 关于防止洪水对城镇影响的规定。
    由于全球气候变化,特大暴雨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引发洪水灾害频繁,为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工厂企业运行正常,在城镇防洪体系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系统的影响而造成内涝。措施有设置泄洪通道,城镇设置圩垸等。
3.2.4B 规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选用范围。
    城镇内涝防治的主要目的是将降雨期间的地面积水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鉴于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内涝防治的设计标准,本规范表3.2.4B列出了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和积水深度标准,用以规范和指导内涝防治设施的设计。
    本次修订根据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调整了表3.2.4B的城镇类型划分,增加了超大城市。
    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地面积水排除能力时,应根据当地历史数据合理确定用于校核的降雨历时及该时段内的降雨量分布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数学模型计算。如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应调整设计,包括放大管径、增设渗透设施、建设调蓄段或调蓄池等。执行表3.2.4B标准时,雨水管渠按压力流计算,即雨水管渠应处于超载状态。
    表3.2.4B“地面积水设计标准”中的道路积水深度是指靠近路拱处的车道上最深积水深度。当路面积水深度超过15cm时,车道可能因机动车熄火而完全中断,因此表3.2.4B规定每条道路至少应有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已有类似的规定,如美国丹佛市规定:当降雨强度不超过1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collector)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15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的中央不应有积水;当降雨强度为10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30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中央不应有积水。上海市关于市政道路积水的标准是:路边积水深度大于15cm(即与道路侧石齐平),或道路中心积水时间大于1h,积水范围超过50㎡。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内涝防治系统包含雨水管渠、坡地、道路、河道和调蓄设施等所有雨水径流可能流经的地区。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100年或大于100年,英国为30年~100年,香港城市主干管为200年,郊区主排水渠为50年。
    图1引自《日本下水道设计指南》(2001年版)中日本横滨市鹤见川地区的“不同设计重现期标准的综合应对措施”。图1反映了该地区从单一的城市排水管道排水系统到包含雨水管渠、内河和流域调蓄等综合应对措施在内的内涝防治系统的发展历程。当采用雨水调蓄设施中的排水管道调蓄应对措施时,该地区的设计重现期可达10年一遇,可排除50mm/h的降雨;当采用雨水调蓄设施和利用内河调蓄应对措施时,设计重现期可进一步提高到40年一遇;在此基础上再利用流域调蓄时,可应对150年一遇的降雨。

图1 不同设计重现期标准的综合应对措施(鹤见川地区)

图1 不同设计重现期标准的综合应对措施(鹤见川地区)

    欧盟室外排水系统排放标准(BS EN 752:2008)见表3A和表3B。该标准中,“设计暴雨重现期(Design Storm Frequency)”与我国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相对应;“设计洪水重现期(Design Flooding Frequency)”与我国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概念相近。

表3A 欧盟推荐设计暴雨重现期(Design Storm Frequency)

表3A 欧盟推荐设计暴雨重现期(Design Storm Frequency)

表3B 欧盟推荐设计洪水重现期(Design Flooding Frequency)

表3B 欧盟推荐设计洪水重现期(Design Flooding Frequency)

    根据我国内涝防治整体现状,各地区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超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的暴雨,保障城镇安全运行。
3.2.5 规定雨水管渠降雨历时的计算公式。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年版)降雨历时计算公式中的折减系数m。折减系数m是根据前苏联的相关研究成果提出的数据。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发生严重内涝,给人民生活和生产造成了极不利影响。为防止或减少类似事件,有必要提高城镇排水管渠设计标准,而采用降雨历时计算公式中的折减系数降低了设计标准。发达国家一般不采用折减系数。为有效应对日益频发的城镇暴雨内涝灾害,提高我国城镇排水安全性,本次修订取消折减系数m。
    根据国内资料,地面集水时间采用的数据,大多不经计算,按经验确定。在地面平坦、地面种类接近、降雨强度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地面集水距离是决定集水时间长短的主要因素;地面集水距离的合理范围是50m~150m,采用的集水时间为5min~15min。国外常用的地面集水时间见表4。

表4 国外常用的地面集水时间

表4 国外常用的地面集水时间

3.2.5A 关于延缓出流时间的规定。
    采用就地渗透、调蓄、延缓径流出流时间等措施,延缓出流时间,降低暴雨径流量。渗透措施包括采用透水地面、下凹式绿地、生态水池、调蓄池等,延缓径流出流时间措施如屋面绿化和屋面雨水就地综合利用等。
3.2.6 关于可设雨水调蓄池的规定。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雨水径流量增大,排水管渠的输送能力可能不能满足需要。为提高排水安全性,一种经济的做法是结合城镇绿地、运动场等公共设施,设雨水调蓄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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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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