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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设计水质
3.4.1 城镇污水的设计水质应根据调查资料确定,或参照邻近城镇、类似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水质确定。无调查资料时,可按下列标准采用:
1 生活污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可按每人每天25g~50g计算。
2 生活污水的悬浮固体量可按每人每天40g~65g计算。
3 生活污水的总氮量可按每人每天5g~11g计算。
4 生活污水的总磷量可按每人每天0.7g~1.4g计算。
5 工业废水的设计水质,可参照类似工业的资料采用,其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固体量、总氮量和总磷量,可折合人口当量计算。
3.4.2 污水厂内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的水温宜为10℃~37℃,pH值宜为6.5~9.5,营养组合比(五日生化需氧量 : 氮 : 磷)可为100 : 5 : 1。有工业废水进入时,应考虑有害物质的影响。
3.4.1 关于设计水质的有关规定。
根据1990年以来全国37座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资料,每人每日五日生化需氧量的范围为20g/(人·d)~67.5g/(人·d),集中在25g/(人·d)~50g/(人·d),占总数的76%;每人每日悬浮固体的范围为28.6g/(人·d)~114g/(人·d),集中在40g/(人·d)~65g/(人·d),占总数的73%;每人每日总氮的范围为4.5g/(人·d)~14.7g/(人·d),集中在5g/(人·d)~11g/(人·d),占总数的88%;每人每日总磷的范围为0.6g/(人·d)~1.9g/(人·d),集中在0.7g/(人·d)~1.4g/(人·d),占总数的8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1997年版)规定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悬浮固体的范围分别为25g/(人·d)~30g/(人·d)和35g/(人·d)~50g/(人·d),由于污水浓度随生活水平提高而增大,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故与《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1997年版)相比,数值相对提高,范围扩大。本规范规定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固体、总氮和总磷的范围分别为25g/(人·d)~50g/(人·d)、40g/(人·d)~65g/(人·d)、5g/(人·d)~11g/(人·d)和0.7g/(人·d)~1.4g/(人·d)。一些国家的水质指标比较见表5。
表5 一些国家的水质指标比较[g/(人·d)]
我国有些地方,如深圳,为解决水体富营养问题,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使得污水中总磷浓度大为降低,在设计时应考虑这个因素。
3.4.2 关于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水质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内污水厂的运行数据,提出如下要求:
1 规定进水水温为10℃~37℃。微生物在生物处理过程中最适宜温度为20℃~35℃,当水温高至37℃或低至10℃时,还有一定的处理效果,超出此范围时,处理效率即显著下降。
2 规定进水的pH值宜为6.5~9.5。在处理构筑物内污水的最适宜pH值为7~8,当pH值低于6.5或高于9.5时,微生物的活动能力下降。
3 规定营养组合比(五日生化需氧量 : 氮 : 磷)为100 : 5 : 1。一般而言,生活污水中氮、磷能满足生物处理的需要;当城镇污水中某些工业废水占较大比例时,微生物营养可能不足,为保证生物处理的效果,需人工添加至足量。为保证处理效果,有害物质不宜超过表6规定的允许浓度。
表6 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中有害物质允许浓度
注:表中允许浓度为持续性浓度,一般可按日平均浓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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