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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3.1.1 城镇旱流污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dr——截流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L/s);
Qd——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L/s);
Qm——设计工业废水量(L/s)。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考虑入渗地下水量,其量宜根据测定资料确定。
3.1.2 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
3.1.2A 排水系统的设计规模应根据排水系统的规划和普及程度合理确定。
3.1.3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可根据当地实际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确定。无测定资料时,可按表3.1.3的规定取值。新建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地区,宜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既有地区可结合城区和排水系统改建工程,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表3.1.3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注: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可用内插法求得。
3.1.4 工业区内生活污水量、沐浴污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3.1.5 工业区内工业废水量和变化系数的确定,应根据工艺特点,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Qd和设计工业废水量Qm均以平均日流量计。
城镇旱流污水,由综合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组成。综合生活污水由居民生活污水和公共建筑污水组成。居民生活污水指居民日常生活中洗涤、冲厕、洗澡等产生的污水。公共建筑污水指娱乐场所、宾馆、浴室、商业网点、学校和办公楼等产生的污水。
规定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考虑入渗地下水量的原则。
因当地土质、地下水位、管道和接口材料以及施工质量、管道运行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当地下水位高于排水管渠时,排水系统设计应适当考虑入渗地下水量。入渗地下水量宜根据测定资料确定,一般按单位管长和管径的入渗地下水量计,也可按平均日综合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总量的10%~15%计,还可按每天每单位服务面积入渗的地下水量计。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和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测定过管径为1000mm~1350mm的新铺钢筋混凝土管入渗地下水量,结果为:地下水位高于管底3.2m,入渗量为94m3/(km·d);高于管底4.2m,入渗量为196 m3/(km·d);高于管底6m,入渗量为800m3/(km·d);高于管底6.9m,入渗量为1850m3/(km·d)。上海某泵站冬夏两次测定,冬季为3800m3/(km2·d),夏季为6300m3/(km2·d);日本《下水道设施设计指南与解说》(日本下水道协会,2001年,以下简称日本指南)规定采用经验数据,按日最大综合污水量的10%~20%计;英国《污水处理厂》BSEN 12255(以下简称英国标准)建议按观测现有管道的夜间流量进行估算;德国ATV标准(德国废水工程协会,2000年,以下简称德国ATV)规定入渗水量不大于0.15L/(s·hm2),如大于则应采取措施减少入渗;美国按0.01m3/(d·mm-km)~1.0m3/(d·mm-km)(mm为管径,km为管长)计,或按0.2m3/(hm2·d)~28m3/(hm2·d)计。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水力计算时,公式(3.1.1)后应加入入渗地下水量Qu,即Qdr=Qd+Qm+Qu。
3.1.2 本条规定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的确定原则。
按用水定额确定污水定额时,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较高的地区,可按用水定额的90%计,一般水平的可按用水定额的80%计。“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移至第3.1.2A条。
3.1.2A 本条是关于排水系统规模确定的规定。
排水系统作为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应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规律进行。地下管道应按远期规模设计,污水处理系统应根据排水系统的发展规划和普及程度合理确定近远期规模。
3.1.3 关于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的规定。
我国现行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参考了全国各地51座污水厂总变化系数取值资料,按照污水平均日流量数值而制定。国外大多按照人口总数来确定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并设定最小值。例如,日本采用Babbitt公式,即K=5/(P/1000)0.2(P为人口总数,下同),规定中等规模以上的城市,K值取1.3~1.8,小规模城市K值取1.5以上,也有超过2.0以上的情况;美国十州标准(Ten States Standards)采用Baumann公式确定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即K=1+14/[4+(P/1000)]0.5,当人口总数超过10万时,K值取最小值2.0;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采用类似Babbitt公式,即K=5.453/p0.0963,当人口总数超过10万时,K值取最小值1.8。
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目前的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取值偏低。本次修订提出,为有效控制降雨初期的雨水污染,针对新建分流制地区,应根据排水总体规划,参照国外先进和有效的标准,宜适当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既有地区,根据当地排水系统的实际改建需要,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也可适当提高。本次修订暂不对表3.1.3做具体改动。
3.1.4 规定工业区内生活污水量、沐浴污水量的确定原则。
3.1.5 规定工业废水量及变化系数的确定原则。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国家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十分重视,有关部门制定了各工业的用水量规定,排水工程设计时,应与之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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