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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合流水量
3.3.1 合流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设计流量(L/s);
Qd——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L/s);
Qm——设计工业废水量(L/s);
Qs——雨水设计流量(L/s);
Qdr——截流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L/s)。
3.3.2 截流井以后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截流井以后管渠的设计流量(L/s);
no——截流倍数;
Q's——截流井以后汇水面积的雨水设计流量(L/s);
Q'dr——截流井以后的旱流污水量(L/s)。
3.3.3 截流倍数no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排放水体的环境容量、水文、气候、经济和排水区域大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宜采用2~5。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截流倍数。
3.3.4 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
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Qd和设计工业废水量Qm均以平均日流量计。
3.3.2 规定截流井以后管渠流量的计算公式。
3.3.3 规定截流倍数的选用原则。
截流倍数的设置直接影响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其取值应综合考虑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受纳水体的自净能力、城市类型、人口密度和降雨量等因素。当合流制排水系统具有排水能力较大的合流管渠时,可采用较小的截流倍数,或设置一定容量的调蓄设施。根据国外资料,英国截流倍数为5,德国为4,美国一般为1.5~5。我国的截流倍数与发达国家相比偏低,有的城市截流倍数仅为0.5。本次修订为有效降低初期雨水污染,将截流倍数no提高为2~5。
3.3.4 确定合流管道雨水设计重现期的原则。
合流管道的短期积水会污染环境,散发臭味,引起较严重的后果,故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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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检测和控制
- 8.1 一般规定
- 8.2 检测
- 8.3 控制
- 8.4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
- 附录A 暴雨强度公式的编制方法
- 附录B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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