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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截流井


4.8.1 截流井的位置,应根据污水截流干管位置、合流管渠位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4.8.2 截流井宜采用槽式,也可采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当选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时,堰高和堰长应进行水力计算。
4.8.2A 当污水截流管管径为300mm~600mm时,堰式截流井内各类堰(正堰、斜堰、曲线堰)的堰高,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H1——堰高(mm);
          Qj——污水截流量(L/s);
          d——污水截流管管径(mm);
          k——修正系数,k=1.1~1.3;
          no——截流倍数;
          Qdr——截流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L/s)。
4.8.2B 当污水截流管管径为300mm~600mm时,槽式截流井的槽深、槽宽,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H2——槽深(mm);
          Qj——污水截流量(L/s);
          k——修正系数,k=1.1~1.3。

式中:B——槽宽(mm);

          d——污水截流管管径(mm)。
4.8.2C 槽堰结合式截流井的槽深、堰高,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根据地形条件和管道高程允许降落的可能性,确定槽深H2
    2 根据截流量,计算确定截流管管径d。
    3 假设H1/H2比值,按表4.8.2C计算确定槽堰总高H。

表4.8.2C 槽堰结合式井的槽堰总高计算表
表4.8.2C 槽堰结合式井的槽堰总高计算表

 4 堰高H1,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1——堰高(mm);
          H——槽堰总高(mm);
          H2——槽深(mm)。
    5 校核H1/H2是否符合本条第3款的假设条件,如不符合则改用相应公式重复上述计算。
    6 槽宽计算同式(4.8.2B-2)。
4.8.3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设计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
4.8.4 截流井内宜设流量控制设施。

条文说明
4.8.1 关于截流井位置的规定。
    截流井一般设在合流管渠的入河口前,也有的设在城区内,将旧有合流支线接入新建分流制系统。溢流管出口的下游水位包括受纳水体的水位或受纳管渠的水位。
4.8.2 关于截流井形式选择的规定。
    国内常用的截流井形式是槽式和堰式。据调查,北京市的槽式和堰式截流井占截流井总数的80.4%。槽堰式截流井兼有槽式和堰式的优点,也可选用。
    槽式截流井的截流效果好,不影响合流管渠排水能力,当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
4.8.2A 关于堰式截流井堰高计算公式的规定。
    本规定采用《合流制系统污水截流井设计规程》CECS 91:97中“堰式截流井”的设计规定。
4.8.2B 关于槽式截流井槽深、槽宽计算公式的规定。
    本规定采用《合流制系统污水截流井设计规程》CECS 91:97中“槽式截流井”的设计规定。
4.8.2C 关于槽堰结合式截流井槽深、堰高计算公式的规定。
    本规定采用《合流制系统污水截流井设计规程》CECS 91:97中“槽堰结合式截流井”的设计规定。
4.8.3 关于截流井溢流水位的规定。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接口下游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以防止下游水倒灌,否则溢流管道上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
4.8.4 关于截流井流量控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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