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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格栅
6.3.1 污水处理系统或水泵前,必须设置格栅。
6.3.2 格栅栅条间隙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粗格栅:机械清除时宜为16mm~25mm;人工清除时宜为25mm~40mm。特殊情况下,最大间隙可为100mm。
2 细格栅:宜为1.5mm~10mm。
3 水泵前,应根据水泵要求确定。
6.3.3 污水过栅流速宜采用0.6m/s~1.0m/s。除转鼓式格栅除污机外,机械清除格栅的安装角度宜为60°~90°。人工清除格栅的安装角度宜为30°~60°。
6.3.4 格栅除污机,底部前端距井壁尺寸,钢丝绳牵引除污机或移动悬吊葫芦抓斗式除污机应大于1.5m;链动刮板除污机或回转式固液分离机应大于1.0m。
6.3.5 格栅上部必须设置工作平台,其高度应高出格栅前最高设计水位0.5m,工作平台上应有安全和冲洗设施。
6.3.6 格栅工作平台两侧边道宽度宜采用0.7m~1.0m。工作平台正面过道宽度,采用机械清除时不应小于1.5m,采用人工清除时不应小于1.2m。
6.3.7 粗格栅栅渣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细格栅栅渣宜采用螺旋输送机输送。
6.3.8 格栅除污机、输送机和压榨脱水机的进出料口宜采用密封形式,根据周围环境情况,可设置除臭处理装置。
6.3.9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6.3.1 规定设置格栅的要求。
在污水中混有纤维、木材、塑料制品和纸张等大小不同的杂物。为了防止水泵和处理构筑物的机械设备和管道被磨损或堵塞,使后续处理流程能顺利进行,作此规定。
6.3.2 关于格栅栅条间隙宽度的规定。
根据调查,本条规定粗格栅栅条间隙宽度:机械清除时为16mm~25mm,人工清除时为25mm~40mm,特殊情况下最大栅条间隙可采用100mm。
根据调查,细格栅栅条间隙宽度为1.5mm~10mm,超细格栅栅条间隙宽度为0.2mm~1.5mm,本条规定细格栅栅条间隙宽度为1.5mm~10mm。
水泵前,格栅除污机栅条间隙宽度应根据水泵进口口径按表8选用。对于阶梯式格栅除污机、回转式固液分离机和转鼓式格栅除污机的栅条间隙或栅孔可按需要确定。
表8 栅条间隙
如泵站较深,泵前格栅机械清除或人工清除比较复杂,可在泵前设置仅为保护水泵正常运转的、空隙宽度较大的粗格栅(宽度根据水泵要求,国外资料认为可大到100mm)以减少栅渣量,并在处理构筑物前设置间隙宽度较小的细格栅,保证后续工序的顺利进行。这样既便于维修养护,投资也不会增加。
6.3.3 关于污水过栅流速和格栅倾角的规定。
过栅流速是参照国外资料制定的。前苏联规范为0.8m/s~1.0m/s,日本指南为0.45m/s,美国《污水处理厂设计手册》(1998年,以下简称美国污水厂手册)为0.6m/s~1.2m/s,法国《水处理手册》(1978年,以下简称法国手册)为0.6m/s~1.0m/s。本规范规定为0.6m/s~1.0m/s。
格栅倾角是根据国内外采用的数据而制定的。除转鼓式格栅除污机外,其资料见表9。
表9 格栅倾角
6.3.4 关于格栅除污机底部前端距井壁尺寸的规定。
钢丝绳牵引格栅除污机和移动悬吊葫芦抓斗式格栅除污机应考虑耙斗尺寸和安装人员的工作位置,其他类型格栅除污机由于齿耙尺寸较小,其尺寸可适当减小。
6.3.5 关于设置格栅工作平台的规定。
本条规定为便于清除栅渣和养护格栅。
6.3.6 关于格栅工作平台过道宽度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国内污水厂养护管理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
6.3.7 关于栅渣输送的规定。
栅渣通过机械输送、压榨脱水外运的方式,在国内新建的大中污水厂中已得到应用。关于栅渣的输送设备采用:一般粗格栅渣宜采用带式输送机,细格栅渣宜采用螺旋输送机;对输送距离大于8.0m宜采用带式输送机,对距离较短的宜采用螺旋输送机;而当污水中有较大的杂质时,不管输送距离长短,均以采用皮带输送机为宜。
6.3.8 关于污水预处理构筑物臭味去除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污水预处理构筑物,散发的臭味较大,格栅除污机、输送机和压榨脱水机的进出料口宜采用密封形式。根据污水提升泵站、污水厂的周围环境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设置除臭装置。
6.3.9 关于格栅间设置通风设施的规定。
为改善格栅间的操作条件和确保操作人员安全,需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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