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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室外给水工程设计,保障工程设计质量,满足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水工程设计。
1.0.3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厂站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1.0.4 给水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种用水的关系,提高用水效率。
1.0.5 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1.0.6 给水工程设计应按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年~10年,远期设计年限宜采用10年~20年。
1.0.7 给水工程构筑物主体结构和地下输配水干管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的有关规定。主要设备、器材和其他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产品更新周期和更换的便捷性,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8 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1.0.9 在保证供水安全的前提下,给水工程设计应合理降低工程造价及运行成本、减少环境影响和便于运行优化及管理。
1.0.10 给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明了编制本标准的宗旨。为了保障基本质量,故在表述上更强调了规范设计的作用。
1.0.3 给水工程是城镇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给水工程的设计应以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工程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其中,水源选择、净水厂厂址和泵站站址确定以及输配水管线的走向等更与规划的要求密切相关,因此设计时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结合城市现状加以确定。
1.0.4 强调对水资源的节约和水体保护以及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也是贯彻国家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的需要。设计中应处理好在一种水源有几种不同用途时的相互关系及综合利用,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0.5 为了节约使用土地资源,净水厂和泵站等的用地指标应符合现行《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2009)的要求。
1.0.6 对给水工程近、远期设计年限所做的规定。远期规划一般包括国民经济远期规划、城市总体远期规划、城市供水远期规划等。年限的确定应在满足城镇供水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建设资金投入的可能做适当调整。
1.0.7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规定,城镇给水排水设施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水厂和泵站中专用设备的合理使用年限由于涉及的设备品种不同,其更新周期也不相同,同时设计中所选用的材质也影响使用年限,故仍只做原则规定。同样,由于非埋地管道维护、修复,甚至更换比埋地管道容易,故对其他管道也未做明确规定。
1.0.8 近十多年来,由国家组织的饮用水安全保障“863”和“水专项”重大课题取得了丰富成果,为鼓励给水工程设计中积极应用这些成果,制定本条规定。
1.0.9 考虑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于2012年开始全面实施,我国目前的国力较十年前有了巨大增长,饮用安全优质的水又是全民之所盼。因此为保障供水安全和提高水质,必要的投资和成本不可避免,但需要合理控制,不能一味追求节约投资和成本。
1.0.10 明确了给水工程设计时需同时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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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5001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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