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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给水系统
3.0.1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条件、城镇规划、城乡统筹、供水规模、水质、水压及安全供水等要求,结合原有给水工程设施,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3.0.2 地形高差大的城镇给水系统宜采用分压供水。对于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形较高的供水区域,可设置加压泵站,采用分区供水。
3.0.3 当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且有合适水源可利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独立设置工业用水给水系统,采用分质供水。
3.0.4 当水源地与供水区域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应对重力输配水与加压输配水系统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用。
3.0.5 当给水系统采用区域供水,向范围较广的多个城镇供水时,应对采用原水输送或清水输送以及输水管路的布置和调节水池、增压泵站等的设置,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6 采用多水源供水的给水系统应具有原水或管网水相互调度的能力。
3.0.7 城市给水系统的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和《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的有关规定。
3.0.8 城镇给水系统中水量调节构筑物的设置,宜对集中设于净水厂内(清水池)或部分设于配水管网内(高位水池、水池泵站)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9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水质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3.0.10 给水管网水压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应为10m,二层应为12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增加4m。当二次供水设施较多采用叠压供水模式时,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宜适当增加。
3.0.11 城镇给水系统的扩建或改建工程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给水设施。
条文说明
3.0.1 给水系统的确定在给水设计中最具全局意义。系统选择的合理与否将对整个给水工程产生重大影响。一般给水系统可分成统一供水系统、分质供水系统、分压供水系统、分区供水系统以及多种供水系统的组合等。因此在给水系统选择时,应结合当地地形、水源、城镇规划、供水规模及水质要求等条件,从全局考虑,通过多种可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最合理的给水系统。
3.0.2 当城镇地形高差大时,如采用统一供水系统,为满足所有用户用水压力,则需大大提高管网的供水压力,造成极大的不必要的能量损失,并因管道承受高压而给安全运行带来威胁。因此当地形高差大时,宜按地形高低不同,采用分压供水系统,以节省能耗和有利于供水安全。在向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形高程较高的区域供水时,采用设置加压泵站的局部分区供水系统将可降低水厂的出厂水压,以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3.0.3 在城镇统一供水的情况下,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又相对集中,且有可以利用的合适水源时,在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可考虑设置独立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采用低质水供工业用水系统,使水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
3.0.4 当水源地高程相对于供水区域较高时,应根据沿程地形状况,对采用重力输水方式和加压输水方式作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加以选定,以便充分利用水源地与供水区域的高程差。在计算加压输水方式的经常运行电费时,应考虑因年内水源水位和需水量变化而使加压流量与扬程的相应改变。
3.0.5 随着供水普及率的提高,城镇化建设的加速,以及受水源条件的限制和发挥集中管理的优势,在一个较广的范围内,统一取用较好的水源,组成一个跨越地域向多个城镇和乡村统一供水的系统(即称之为“区域供水”)已在我国不少地区实施。由于区域供水的范围较为宽广,跨越城镇很多,增加了供水系统的复杂程度,因此在设计区域供水时,应对各种可能的供水方案做出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选定。
3.0.6 为确保供水安全,有条件的城市宜采用多水源供水系统,并考虑在事故时能相互调度。
3.0.7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规定,大中城市应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近十年来,由于极端气候条件和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频现和频发,出现了短期内城镇供水严重不足,甚至断水而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引起公众恐慌的公共事件,为及时有效地控制此类事件的影响范围和时效,大中城市的城镇给水系统应建立备用或应急水源及其与城镇给水系统的联通设施。
3.0.8 城镇给水系统的设计,除了对系统总体布局采用统一、分质或分压等供水方式进行分析比较外,水量调节构筑物设置对配水管网的造价和经常运行费用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还需对水量调节构筑物设置在净水厂内或部分设于配水管网中做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管网中调节构筑物设置可以采用高位水池或调节水池加增压泵站。设置位置可采用网中设置或对置设置,应根据水量分配和地形条件等分析确定。
3.0.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由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是用户用水点水质要求,因此在确定水厂出水水质目标时,还应考虑水厂至用户用水点水质改变的因素。
3.0.10 给水管网的最小服务水头是指城镇配水管网与居住小区或用户接管点处为满足用水要求所应维持的最小水头,对于城镇给水系统,最小服务水头通常按需要满足直接供水的建筑物层数的要求来确定(不包括设置水箱,利用夜间进水,由水箱供水的层数)。单独的高层建筑或在高地上的个别建筑,其要求的服务水头可设局部加压装置来解决,不宜作为城镇给水系统的控制条件。
3.0.11 在城镇给水系统设计中,应对原有给水设施和构筑物做到充分和合理的利用,尽量发挥原有设施能力,节约工程投资,但应做好新、旧构筑物的合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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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水源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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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泵房前池、吸水池(井)与水泵吸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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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起重设备
- 6.5 水泵机组布置
- 6.6 泵房布置
- 7 输配水
- 7.1 一般规定
- 7.2 水力计算
- 7.3 长距离输水
- 7.4 管道布置和敷设
- 7.5 管渠材料及附属设施
- 7.6 调蓄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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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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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混凝、沉淀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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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除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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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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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水力 计算参数(n、Ch、△)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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