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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调节
I 一般规定
10.3.1 排泥水处理系统的排水池和排泥池宜分建;当排泥水送往厂外处理,且不考虑废水回用,或排泥水处理系统规模较小时,可合建。
10.3.2 调节池(排水池、排泥池)出流流量应均匀、连续。
10.3.3 当调节池对入流流量进行匀质、匀量时,池内应设匀质防淤设施;当只进行量的调节时,池内应分别设沉泥和上清液取出设施。
10.3.4 调节池位置宜靠近沉淀池和滤池。有条件时,宜采用重力流入调节池的收集方式。
10.3.5 调节池应设置溢流口,并宜设置放空设施。
Ⅱ 排水池
10.3.6 排水池调节容积应在水厂净水和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或生产运行工况的条件下,通过24h为周期的各时段人流和出流的流量平衡分析,考虑一定的安全余量后确定,且不应小于接受的最大一次排水量。
10.3.7 当排水池废水用排水泵排出时,排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泵的流量、扬程应按受纳对象的要求经计算确定;
2 当排水池废水回流至水厂生产系统时,排水泵的流量应连续、均匀,流量、扬程应满足后续净水处理设施的进水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3 应具有超量排水的能力;
4 应设置备用泵。
Ⅲ 排泥池
10.3.8 排泥池调节容积应在水厂净水和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或运行工况的条件下,通过24h为周期的各时段人流和出流的流量平衡分析,考虑一定的安全余量后确定,且不应小于接受的最大一次排泥量。
10.3.9 当排泥池出流不具备重力流条件时,排泥泵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泥泵的流量、扬程应按受纳对象的要求经计算确定;
2 应具有高浊期超量排泥的能力;
3 应设置备用泵。
Ⅳ 浮动槽排泥池
10.3.10 当调节池采用分建时,排泥池可采用浮动槽排泥池进行调节和初步浓缩。
10.3.11 浮动槽排泥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底污泥应连续、均匀排入浓缩池;上清液应由浮动槽连续、均匀收集;
2 池体容积应按满足调节功能和重力浓缩要求中容积大者确定;
3 调节容积应符合本标准第10.3.8条的规定,池面积、有效水深、刮泥设备及构造应按本标准第10.4节有关重力浓缩池的规定执行;
4 浮动槽浮动幅度宜为1.5m;
5 宜设置固定溢流设施。
10.3.12 上清液排放应设置上清液集水井和提升泵。
V 综合排泥池
10.3.13 排水池和排泥池合建的综合排泥池调节容积应按本标准第10.3.6条、第10.3.8条计算所得排水池和排泥池调节容积之和确定。
10.3.14 池中应设匀质防淤设施。
条文说明
Ⅰ一般规定
10.3.1 调节构筑物按组合形式分为分建式与合建式,分建式是排泥池与排水池分开建设,即单独设排泥池接纳和调节沉淀池排泥水,单独设排水池接纳和调节滤池反冲洗废水等。合建式是排泥池与排水池合建,也称综合排泥池,既接纳和调节沉淀池排泥水,又同时接纳和调节反冲洗废水,两者在池中混掺。由于沉淀池排泥水含固率比反冲洗废水高很多,混掺后沉淀池排泥水被反冲洗废水稀释,大幅度降低了进入浓缩池的排泥水浓度,影响浓缩效果。排泥水回收利用主要是回收滤池反冲洗废水,反冲洗废水含固率低,水质比沉淀池排泥水好,原水所携带的有害物质主要浓缩在沉淀池排泥水里,分建式有利于反冲洗废水回收利用。因此一般推荐采用分建式。
10.3.2 调节池(包括排水池和排泥池)出流流量应尽可能均匀、连续,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排泥池出流一般流至下一道工序重力连续式浓缩池,重力连续式浓缩池要求要求调节池出流连续、均匀。
(2)排泥水处理系统生产废水(包括经排水池调节后的滤池反冲洗废水)回流至水厂重复利用时,为了避免冲击负荷对净水构筑物的不利影响,也要求调节池出流连续、均匀。
10.3.3 调节池按其调节功能又可分为匀质、调量调节池和调量调节池,匀质、调量调节池的池中应设置扰流设施,如潜水搅拌器,对来水进行均质,利用池容对间歇来水进行调量,形成连续均匀出水。调量调节池可不设扰流设施,只有利用池容进行调量的功能。由于没有扰流设施,池中泥渣产生沉淀,因此应设置沉泥取出设施,如刮泥机,规模较小的,可设泥斗;其上清液则应经水面溢流取出。
10.3.4 调节池靠近沉淀池和滤池,可缩短收集管长度并为排泥水的重力流入创造有利条件。当重力流入不会导致调节池埋设过大时,采用重力流入方式,可减少系统中提升环节和水厂维护工作量。
10.3.5 当调节池出流设备发生故障时,为避免泥水溢出地面,应设置溢流口。
设置放空设施是便于清洗调节池。当高程允许时,可采用放空管;当高程不足时,可在池底设抽水坑,用移动排水设备放空。
Ⅱ 排水池
10.3.6 排水池的入流来自滤池反洗水,出流对象可以是浓缩、回用(水质许可时)或排放(水质许可时),其入流和出流的时机、持续时间和流量变化较大。通常情况下,水厂滤池冲洗计划均以日为周期来设计或安排。因此应结合水厂净水和排泥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或生产运行工况,进行24h为周期的各时段入流和出流的流量平衡计算分析,并考虑一定的余量后确定。对于新建水厂可按设计运行工况计算分析,对已建水厂则宜按实际生产运行工况计算分析。水厂如有初滤水排放,当滤池反洗水水质符合直接回用要求时,初滤水可纳入反洗水排水池;当滤池反洗水水质不符合直接回用要求时,则应单独设置初滤水排水池。
10.3.7 由于出流对象可以是浓缩、回用(水质许可时)或排放(水质许可时),在采用水泵排出时,按不同出流对象的入流条件和要求来配置水泵设备和设置一定的备用能力,可保证水厂净水和排泥水处理系统的稳定运行。此外,为适应短时或应急超量废水的排放要求,水泵配置上应考虑这部分的能力。
Ⅲ 排泥池
10.3.8 排泥池的入流来自沉淀池排泥水,出流对象则是浓缩池,其入流和出流的时机、持续时间和流量变化较大。通常情况下,水厂沉淀池排泥计划均以日为周期来设计或安排。因此应结合水厂净水和排泥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或生产运行工况,进行24h为周期的各时段入流和出流的流量平衡计算分析,并考虑一定的余量后确定。对于新建水厂可按设计运行工况计算分析,对已建水厂则宜按实际生产运行工况计算分析。10.3.9 由于出流对象可以是浓缩或排放(水质许可时),在采用水泵排出时,按不同出流对象的入流条件和要求来配置水泵设备和设置一定的备用能力,可保证水厂净水和排泥水处理系统的稳定运行。此外,为适应短时或应急超量泥水的排放要求,水泵配置上应考虑这部分的能力。
Ⅳ 浮动槽排泥池
10.3.10 排泥池与排水池分建,主要原因之一是避免沉淀池排泥水被反冲洗废水稀释,以提高进入浓缩池的初始浓度,提高浓缩池的浓缩效果。当调节池采用分建式时,可采用浮动槽排泥池对沉淀池排泥水进行初步浓缩,进一步提高进入浓缩池的初始浓度。虽然多了浮动槽,但提高了排泥池和浓缩池的浓缩效果。10.3.11 浮动槽排泥池是分建式排泥池的一种形式,以接纳和调节沉淀池排泥水为主,因此其调节容积计算原则同本标准第10.3.8条。由于采用浮动槽收集上清液,上清液连续、均匀排出,使液面负荷均匀稳定。因此这种排泥池如果既在容积上满足调节要求,又在平面面积及深度上满足浓缩要求,则具有调节和浓缩的双重功能。一般来说,按面积和深度满足了浓缩要求,其容积也一般能满足调节要求。因此池面积和深度可先按重力式浓缩池设计,然后再核对是否能满足调节要求。目前国内北京市第九水厂和深圳市笔架山水厂采用这种池型。
设置固定式溢流设施的目的是防止浮动槽一旦发生故障时,作为上清液的事故溢流口。
10.3.12 由于浮动槽排泥池具有调节和浓缩的双重功能,因此浓缩后的底泥与澄清后的上清液必然要分开,底泥由主流程排泥泵输往浓缩池,上清液应另设集水井和水泵排出。
Ⅴ 综合排泥池
10.3.14 池中设扰流设备,如潜水搅拌机、水下曝气等,用以防止池底积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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