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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计水量
4.0.1 设计供水量应由下列各项组成:
1 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设施用水;
2 工业企业用水;
3 浇洒市政道路、广场和绿地用水;
4 管网漏损水量;
5 未预见用水;
6 消防用水。
4.0.2 水厂设计规模应按设计年限,规划供水范围内综合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市政道路、广场和绿地用水,管网漏损水量,未预见用水的最高日用水量之和确定。当城市供水部分采用再生水直接供水时,水厂设计规模应扣除这部分再生水水量。
4.0.3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充沛程度、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定额基础上,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可参照类似地区确定,或按表4.0.3-1~表4.0.3-4选用。
注:1 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及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I型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Ⅱ型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I型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Ⅱ型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徽,二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 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4 当采用海水或污水再生水等作为冲厕用水时,用水定额相应减少。
4.0.4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大工业用水户或经济开发区的生产过程用水量宜单独计算;一般工业企业的用水量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现有工业企业用水资料分析确定。
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4.0.6 浇洒市政道路、广场和绿地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浇洒道路和广场用水可根据浇洒面积按2.0L/(㎡·d)~3.0L/(㎡·d)计算,浇洒绿地用水可根据浇洒面积按1.0L/(㎡·d)~3.0L/(㎡·d)计算。
4.0.7 城镇配水管网的基本漏损水量宜按综合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市政道路、广场和绿地用水量之和的10%计算,当单位供水量管长值大或供水压力高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的有关规定适当增加。
4.0.8 未预见水量应根据水量预测时难以预见因素的程度确定,宜采用综合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市政道路、广场和绿地用水、管网漏损水量之和的8%~12%。
4.0.9 城镇供水的时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城镇性质和规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供水系统布局,结合现状供水曲线和日用水变化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时,最高日城市综合用水的时变化系数宜采用1.2~1.6,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1~1.5。当二次供水设施较多采用叠压供水模式时,时变化系数宜取大值。
条文说明
4.0.2 本条规定了水厂设计规模的计算方法。明确水厂规模是指设计最高日的供水量。
4.0.3 地域的划分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相应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主要根据气候条件将全国分为7个区。由于用水定额不仅同气候有关,还与经济发达程度、水资源状况、人民生活习惯和住房标准等密切相关,故用水定额分区参照气候分区,将用水定额划分为3个区,并按行政区划做了适当调整。即一区大致相当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的Ⅲ、Ⅳ、V区,二区大致相当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的I、Ⅱ区,三区大致相当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的Ⅵ、Ⅶ区。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和《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将重庆调整到二区。
根据国务院2014年11月印发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I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I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和“综合生活用水”分别制定定额。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中居民的饮用、烹调、洗涤、冲厕、洗澡等日常生活用水,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设施用水两部分的总水量。公共设施用水包括娱乐场所、宾馆、浴室、商业、学校和机关办公楼等用水,但不包括城市浇洒道路、绿地和广场等市政用水。
根据调查资料,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特区的城市生活用水,因暂住及流动人口较多,它们的用水定额较高,一般要高出所在用水分区和同等规模城市用水定额的1倍~2倍,故建议根据该城市的用水实际情况,其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由于城市综合用水定额(指水厂总供水除以用水人口,包含综合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市政用水及其他用水的水量)中工业用水是重要组成部分,鉴于各城市的工业结构和规模以及发展水平千差万别,因此本标准中未列入城市综合用水定额。
确定用水量定额依据的统计数据主要有《城市建设统计年鉴》和《城市供水统计年鉴》,其中《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包括年供水总量、生活用水量、用水人口、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以及用水普及率;《城市供水统计年鉴》包括生产总水量、供水总量、售水总量、最高日供水量、用水总人口、人均日综合用水量和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对两者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两者各城市的年总用水量和日均用水量数据基本一致,数据可靠性均较高。但《城市供水统计年鉴》用水量定额还包含最高日用水定额,该指标对于水厂、泵站、管网等的设计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参考数据。另外,多数情况下最高日用水量的实测数据较难收集,在资料缺乏的情况可以通过最高日用水定额预测用水量。《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没有对最高日用水量进行统计,按《城市建设统计年鉴》难以确定最高日用水定额。综合考虑,对用水量定额的确定仍沿用原规范的方法,采用《城市供水统计年鉴》数据进行分析。
对《城市供水统计年鉴》(2002年~2014年)中666个城市(各个类别的数量见表1)的历年用水资料进行统计分析(表2~表7)。在此统计结果分析基础之上,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有关规定协调分析后,确定新的用水定额。
4.0.4 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由于工业结构和工艺性质不同,差异明显。本条仅对工业企业生产过程用水量确定的方法做了原则规定。
近年来,在一些城市用水量预测中往往出现对工业用水的预测偏高。其主要原因是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产品质量的提高、节水技术的发展以及产品用水单耗的降低估计不足。因此在工业用水量的预测中,应考虑上述因素,结合对现状工业用水量的分析加以确定。
4.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规定了消防水源、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消防给水和消火栓方面的要求。水厂、泵站和管网等必须满足消防的需求。
4.0.6 浇洒道路、绿地和广场用水量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做了相应规定。
4.0.7 随着供水水质的不断提高而带来的制水成本的提高,优质水的无为漏失将造成极大浪费,同时,随着城市地下空间的大规模开发,地下管道的漏损也会对城市地下设施带来安全隐患。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的规定,城镇供水管网基本漏损率分为两级,一级为10%,二级为12%。同时规定了可按居民抄表到户水量、单位供水量管长、年平均出厂压力及最大冻土深度进行修正。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中规定: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本条参照以上规定做了相应规定。
4.0.8 未预见用水量是指在给水设计中对难以预见的因素(如规划的变化及流动人口用水等)而预留的水量。因此,未预见水量宜按本标准第4.0.1条的第1款~第4款用水量之和的8%~12%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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