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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城镇给水系统应对水源突发污染的应急处置应包括应急水源和应急净水等设施。
11.1.2 应急供水可采用原水调度、清水调度和应急净水的供水模式,也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三者相结合的应急供水模式。当采用原水调度应急供水时,应急水源应有与常用水源或给水系统快速切换的工程设施。当采用清水调度应急供水时,城镇配水管网系统应有满足应急供水期间的应急水量调入的能力。当采用应急净水应急供水时,给水系统应具有应急净水的相应设施。
11.1.3 水源存在较高突发污染风险、原水输送设施存在外界污染隐患、供水安全性要求高的集中水源工程和重要水厂,应设有应对水源突发污染的应急净化设施。当具备条件时,应充分利用自水源到水厂的管(渠)、调蓄池以及水厂常用净化设施的应急净化能力。
11.1.4 应急供水期间的供水量除应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尚应根据城市特性及特点确定其他必要的供水量需求。
条文说明
11.1.2 本条对参与应急供水的相关设施的基本能力和应急模式做了规定。规定应急净水设施、应急水源与常用水源的工程切换设施具备快速切换功能,是实现尽快启动应急供水和消除事件影响的必要条件。城镇配水管网具备一定的域外调水能力,可有力保障应急供水期间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维持社会稳定。
11.1.3 对城市供水具有重要作用的集中式水源工程和主力水厂具备应急净化处理能力,可有效保证应急供水水量和水质。在一定条件下,充分发挥从水源到水厂现有设施的应急净水能力,不仅可节约应急净水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成本,还可实现快速启动应急净水设施的目标。
11.1.4 在确定应急水源规模时,一方面要考虑到供水风险的持续时间,另一方面要考虑到风险期的日需水量。对于水资源丰富的城市,风险期日需水量可按平时的日需水量考虑。对于水资源贫乏的城市,应急水源的建设可只考虑基本的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风险期日需水量可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用水特征,可按平时日需水量的一定比例进行压缩。
    应急供水时,应按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顺序,降低供应。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根据分析《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的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调查统计表,规定了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指标不宜低于80L/(人/d),包括饮用、厨用、冲厕和淋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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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5001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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