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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输配水管(渠)线路的选择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沿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缩短管线的长度,避开毒害物污染区以及地质断层、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构造处;
2 减少拆迁、少占良田、少毁植被、保护环境;
3 施工、维护方便,节省造价,运行安全可靠;
3 施工、维护方便,节省造价,运行安全可靠;
4 在规划和建有城市综合管廊的区域,优先将输配水管道纳人管廊。
7.1.2 从水源至净水厂的原水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确定,并计入输水管(渠)的漏损水量和净水厂自用水量。从净水厂至管网的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净水厂负担的供水量计算确定。
7.1.3 城镇供水的事故水量应为设计水量的70%。原水输水管道应采用2条以上,并应按事故用水量设置连通管。多水源或设置了调蓄设施并能保证事故用水量的条件下,可采用单管输水。
7.1.4 在各种设计工况下运行时,管道不应出现负压。
7.1.5 原水输送宜选用管道或暗渠(隧洞);当采用明渠输送原水时,应有可靠的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安全措施。清水输送应采用有压管道(隧洞)。
7.1.6 原水输水管道系统的输水方式可采用重力式、加压式或两种并用方式,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
7.1.7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
7.1.8 配水管网宜采用环状布置。当允许间断供水时,可采用枝状布置,但应考虑将来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
7.1.9 规模较大的供水管网系统的布置宜考虑供水分区计量管理的可能。
7.1.10 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水力计算,并应按下列3种设计工况校核:
1 消防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2 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3 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水压要求。
7.1.11 配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在保证水质安全和设计水量、水压满足用户要求的条件下,应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优化。
7.1.12 压力输水管应防止水流速度剧烈变化产生的水锤危害,并应采取有效的水锤防护措施。
7.1.13 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的最小直径和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1.1 选择短、直、顺的管线可节省工程投资,并可少占土地、降低能耗。避开毒害物污染区是保证输水水质安全的关键。避开的地质断层、滑坡、泥石流等不良的地质构造区间,对保证输水工程的安全作用重大。沿用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对输水工程的施工,维护和运行管理有力。在规划和建有城市综合管廊的区域,应优先将输配水管道纳入管廊。
7.1.2 输水管(渠)的沿程漏损水量与管材、管径、长度、压力和施工质量等有关。计算原水输水管道的漏损水量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有关资料和已建工程的数据确定。
原水输水管(渠)道设计流量包含净水厂自用水量,自用水率一般可取水厂供水量的5%~10%。
由于水厂的供水量中已包括了管网漏损水量,故向管网输水的清水管道设计水量不再另计管道漏损水量。
多水源供水的城镇,各水厂至管网的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条件下综合考虑配水管网设计水量、各个水源的分配水量、管网调节构筑物的设置情况后确定。
7.1.3 城市供水系统是多水源或者设置了调蓄设施,在建输水工程发生事故时,可满足用水区域事故用水量的条件下,可采用单管输水。在单水源或原有调蓄设施满足不了事故用水量时,设计应采用2条以上管道输水,而且在管道之间应设计连通管,以保证用水区域事故用水量,事故用水量为设计用水量的70%。城市供水系统形成多水源是城市供水安全的有力保证。采用2条以上管道输水时,还应在管道之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防止其中一条管道断管时冲坏另一条管道。如果管道间安全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7.1.4 输水管道在各种设计工况下运行时,规定管道系统不应出现负压的目的是为防止外水体可能渗入,造成污染,保证水质的安全。其次可避免管道内形成气团妨碍通水。因此,输水管线高程应位于各种设计工况下运行的水力坡降线以下。
7.1.5 采用明渠输送原水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水质易被污染,二是城镇用水容易发生与工农业争水,导致水量流失。因此本条文中规定原水输送宜选用管道或暗渠(隧洞);采用明渠输水宜采用专用渠道,如天津“引滦入津”工程。
为保证水质安全,本条文规定清水输送应采用有压管道(隧洞)。若采用有压隧洞,一般应采用双层衬砌结构,内衬层宜用钢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必须保证混凝土密实,伸缩缝处不透水,防止外水渗入。
7.1.6 输水方式的选定一般应经技术经济安全比较后确定。近年来国内有些城市出现“重力流现象”,即重力流水厂随着供水区域的扩大,用不断降低水力坡度方式来适应供水区域的扩大,形成大管径低流速现象,管道的流速经常在低于经济流速的状态下运行,不仅造成管道建设成本的提高,且存在水质安全隐患。
7.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城市供水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7.1.8 城镇供水安全性十分重要,一般情况下宜将配水管网布置成环状。考虑到某些中、小城镇等特殊情况,一时不能形成环网,可按枝状管网设计,但是应考虑将来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
7.1.9 分区计量有利于漏损控制,也有益于供水单位的日常运行管理。在规模较大的供水管网系统中,建立分区域计量系统。在管网的适当位置安装流量计,对区域供水量进行综合监测和水量平衡管理,流量监测点应根据管网供水区域内分区计量需要而设置。
7.1.10 为选择安全可靠的配水系统和确定配水管网的管径、水泵扬程及高地水池的标高等,必须进行配水管网的水力平差计算。为确保管网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用水要求,配水管网除按最高日最高时的水量及控制点的设计水压进行计算外,还应按发生消防时的水量和消防水压要求;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设计水压要求;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的要求三种情况进行校核;如校核结果不能满足要求,则需要调整某些管段的管径。
7.1.11 管网的优化设计是在保证城市所需水量、水压和水质安全可靠的条件下,选择最经济的供水方案及最优的管径或水头损失。管网是一个很复杂的供水系统,管网的布置、调节水池及加压泵站设置和运行都会影响管网的经济指标。因此要对管网主要干管及控制出厂压力的沿线管道校核其流速的技术经济合理性;对供水距离较长或地形起伏较大的管网进行设置加压泵站的比选;对昼夜用水量变幅较大供水距离较远的管网比较设置调节水池泵站的合理性。
7.1.12 压力管道由于急速的开泵、停泵、开阀、关阀和流量调节等,会造成管内水流速度的急剧变化,从而产生水锤,危及管道安全,因此压力输水管道应进行水锤分析计算,采取措施削减开关泵(阀)产生的水锤;防止在管道隆起处与压力较低的部位水柱拉断,产生的水柱弥合水锤。工艺设计应采取削减水锤的有效措施,使在残余水锤作用下的管道设计压力小于管道试验压力,以保证输水安全。
7.1.13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规定了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市政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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