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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调蓄构筑物


7.6.1 单管(渠)输水系统应设置事故调蓄水池,调蓄容积应根据其他水源补充能力、管道检修或事故抢修时间、输水水质以及水质保持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调蓄池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宜小于2个,并应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
    输送原水时,调蓄容积不宜大于7d的输水量,并应采取防止富营养、软体动物、甲壳浮游动物滋生堵塞管道和减缓积泥的措施。输送清水时,调蓄容积不应大于1d的输水量,并应满足本标准第7.6.6条、第7.6.7条的规定和设置补充消毒的设施。
7.6.2 兼有水质改善或应急处理功能的原水调蓄构筑物,其容积除应满足调蓄需求外,尚应满足水质改善或应急处理所需的水力停留时间要求。
7.6.3 用于水源地避咸、避沙、避凌的原水调蓄构筑物的设置及容积的确定应符合本标准第5.3.2条和第5.3.3条的规定。
7.6.4 水厂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曲线、送水曲线、自用水量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当管网无调节构筑物时,在缺乏资料情况下,可按水厂最高日设计水量的10%~20%确定。
7.6.5 当水厂未设置专用消毒接触池时,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宜增加满足消毒接触所需的容积。游离氯消毒时应按接触时间不小于30min的增加容积考虑,氯胺消毒时应按接触时间不小于120min的增加容积考虑。
7.6.6 管网供水区域较大,距离净水厂较远,且供水区域有合适的位置和适宜的地形,可考虑在水厂外建高位水池、水塔或调节水池泵站。调节容积应根据用水区域供需情况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
7.6.7 清水池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得小于2个,并应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有特殊措施能保证供水要求时,可修建1个。
7.6.8 清水池内壁宜采用防水、防腐蚀措施,防水、防腐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7.6.9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四周应排水畅通,严禁污水倒灌和渗漏。
7.6.10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调节水池、水塔,应有保证流动,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通气等措施。
7.6.11 调蓄构筑物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场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道和污染物。当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
7.6.12 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条文说明
7.6.1 输水系统供水安全是保证城市供水安全的前提,对于单管(渠)输水系统,为保证供水安全,满足供水保证率的要求,需设置调蓄构筑物。
    设置管道事故调蓄构筑物的目的是弥补输水管道系统薄弱环节的安全措施,其容积的确定应有别于避咸、避沙调蓄构筑物容积的确定,在考虑安全储备的同时,也应考虑调蓄带来的水质维持和水质安全风险问题。此外,考虑到管道快速抢修的施工技术已有很大提高,结合对所调蓄水的水质条件考虑,提出本条规定。
7.6.2 近年来多地的实践表明,充分利用原水调蓄构筑物兼作水质改善或应急处理净水设施不仅能从源头开始构建多级屏障的安全保障体系,而且可大为节约后续净化工程的投资和净化难度,故做出本条规定。
7.6.3 用于水源避咸、避沙、避凌的调蓄构筑物的容积确定,因受自然因素不确定的影响,很难用一个简单的储存时间来规定,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确定。故提出可按本标准第5.3.2条和第5.3.3条的规定执行。
7.6.4 根据多年来水厂的运行及设计单位的实践经验,管网无调节构筑物时,净水厂内清水池的有效容积为最高日设计水量的10%~20%,可满足调节要求。对于小型水厂,建议采用大值。
7.6.5 在水厂清水池内完成消毒工序目前在我国是一个较普遍的做法,但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的游离氯消毒接触时间大于或等于30min和氯胺消毒接触时间大于或等于120min的要求,仅消毒就需占水厂规模的2%或8%,将大为减少水厂的清水调蓄容积。此外,水位处于经常变化的清水池作为消毒接触池,其消毒效果和稳定性也不如专用消毒接触池。因此综合保障消毒安全和满足水厂调蓄可靠的要求,提出本条规定。
7.6.6 大中城市供水区域较大,供水距离远,为降低水厂送水泵房扬程,节省能耗,当供水区域有合适的位置和适宜的地形可建调节构筑物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需要建调节构筑物(如高位水池、水塔、调节水池泵站等)。调节构筑物的容积应根据用水区域供需情况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当缺乏资料时,亦可参照相似条件下的经验数据确定。
7.6.7 为确保供水安全,设计时应考虑当某个清水池清洗或检修时仍能维持正常生产。
7.6.8 为防止清水池内壁可能对净水厂生产的净水产生污染以及保证其耐久性,规定清水池内壁宜采用防水、防腐蚀措施。
7.6.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现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七条规定,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为了身体健康,保障清水池水质不受污染是必须的。
7.6.11 为了防止饮用水被污染,本条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清水池和调节构筑物与污染源的最小距离。在管网中饮用水调节构筑物的选址时,尤其应注意其周围可能存在的对饮用水水质的潜在污染。
7.6.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水塔高度较高,往往为周边最高的建筑物,并且为重要的水厂工艺设施。出于防雷的安全考虑,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及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建筑物防雷设施安装》15D501的有关规定,以传统的防雷要求,可设外部防雷装置,即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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