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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要求
4.1.1 民宿建筑空间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相适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内外交通联系方便、各种流线组织良好,保证客房及公共空间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其客房与公共空间、辅助用房宜分区设置。
4.1.2 三层及以上的民宿建筑宜设电梯,宜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4.1.3 卫生间与盥洗室不应设在厨房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4.1.4 建筑材料选择和构造设计,应满足使用的安全性和维护的便利性:
1 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防坠落措施;2 楼梯等临空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低于 1.10m,并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规定的水平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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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4.2 选址、基地和总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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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建筑
- 4.1 一般要求
- 4.2 选址、基地和总平面
- 4.3 客房部分平面功能
- 4.4 公共空间平面功能
- 4.5 室内外装修
- 4.6 建筑风貌
- 5 结构
- 5.1 一般要求
- 5.2 改造及加固设计
- 5.3 耐久性设计
- 5.4 地基基础设计
- 6 给排水
- 6.1 一般要求
- 6.2 给水
- 6.3 排水
- 6.4 热水
- 7 暖通空调
- 7.1 一般要求
- 7.2 空调及采暖
- 7.3 通风
- 8 电气
- 8.1 一般要求
- 8.2 供配电系统
- 8.3 配电线路及电气装置
- 8.4 照明
- 8.5 防雷、接地
- 8.6 智能化基础配套设施
- 9 消防安全
- 9.1 一般要求
- 9.2 安全疏散
- 9.3 防火措施
- 9.4 木结构及组合建筑
- 9.5 消防设施
- 10 资源与环境
- 附录A 结构改造设计资料
- 本导则用词说明
- 引用文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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