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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耐久性设计


5.3.1 耐久性的修复与防护设计,应根据不同结构类型及其环境类别、后续使用年限、耐久性损伤类型及原因、预期修复效果等,制定相应的设计方案。修复与防护设计应符合相应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5.3.2 结构中己存在混凝土严重碳化、构件开裂受损、钢筋或钢结构锈蚀、木结构虫蛀、腐蚀严重等耐久性损伤的构件,应根据耐久性评定结论进行修复、防护以及替换设计,使其达到与后续使用年限及环境类别相对应的耐久性要求。
5.3.3 钢筋混凝土结构与砌体结构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与《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中与耐久性相关的构造措施。
5.3.4 木结构或构件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相关要求,宜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白蚁危害程度及建筑物特征,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防水、防潮和防白蚁措施,保证结构和构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工作。
5.3.5 钢结构或构件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相关要求,宜综合考虑环境中介质的腐蚀性、环境条件、施工和维修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采用相应的防腐措施,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
5.3.6 采用替换构件方式延长其耐久性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对连接节点进行承载力验算,并对既有结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与防倒塌设计,防止在替换构件过程中发生结构性破坏或倒塌。
    2 采用钢材与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时,材料的防护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和《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设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608 的规定。
5.3.7 采用植筋、粘贴钢板或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加固既有结构时,宜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胶粘剂,按专门的工艺要求进行粘贴;采用合成树脂材料或其它聚合物材料时,材料的老化性能应满足后续使用年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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