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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客房部分平面功能
4.3.1 客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外窗以便自然通风;
2 不宜与电梯井道贴邻布置;
3 床位数不宜多于 4 床;
4 应设有壁柜或挂衣空间。
4.3.2客房净面积不宜小于表 4.3.2 的规定:
表 4.3.2 客房净面积(㎡)
注:客房净面积是指除客房阳台、卫生间和门内出入口小走道(门廊)以外的房间内面积。
4.3.3 客房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 2.40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 8 ㎡面积的净高不低于 2.40m;
3 卫生间净高不应低于 2.20m;
4 客房层公共走道及客房内走道净高不应低于 2.10m。
4.3.4 客房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入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0.90m,门洞净高不应低于 2.00m;
2 客房入口门宜设安全防范设施;
3 客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 0.70m,净高不应低于 2.00m;无障碍客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 0.80m。
4.3.5 客房部分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30m,双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40m;
2 客房内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10m;
3 设置无障碍客房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50m。
4.3.6 客房宜设阳台,相邻客房之间、客房与公共部分之间的阳台应分隔,且应避免视线干扰。
4.3.7 民宿建筑宜设置无障碍客房,且应设置在距离室外安全出口最近的客房楼层,并应设在该楼层进出便捷的位置。
4.3.8 附设卫生间的客房占客房总数的百分比不应小于 50%;客房附设的卫生间净面积不应小于 2.5 ㎡;卫生间内应设置大便器、洗面盆和淋浴间等设施。
4.3.9 不附设卫生间的客房,应设置集中的公共卫生间和浴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每层设置公共卫生间,且男女各一间;大便器应设 2 个;小便器应设2 个;淋浴间应设 2 个;洗面盆或盥洗槽龙头应设 2-4 个。
2 公共卫生间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和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客房门相对;
3 与盥洗室分设的卫生间应至少设一个洗面盆。
4.3.10 公共卫生间和浴室不宜向室内公共走道设置可开启的窗户,客房附设的卫生间不应向室内公共走道设置窗户;无条件设置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4.3.11 上下楼层直通的管道井,不宜在客房附设的卫生间内开设检修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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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建筑
- 4.1 一般要求
- 4.2 选址、基地和总平面
- 4.3 客房部分平面功能
- 4.4 公共空间平面功能
- 4.5 室内外装修
- 4.6 建筑风貌
- 5 结构
- 5.1 一般要求
- 5.2 改造及加固设计
- 5.3 耐久性设计
- 5.4 地基基础设计
- 6 给排水
- 6.1 一般要求
- 6.2 给水
- 6.3 排水
- 6.4 热水
- 7 暖通空调
- 7.1 一般要求
- 7.2 空调及采暖
- 7.3 通风
- 8 电气
- 8.1 一般要求
- 8.2 供配电系统
- 8.3 配电线路及电气装置
- 8.4 照明
- 8.5 防雷、接地
- 8.6 智能化基础配套设施
- 9 消防安全
- 9.1 一般要求
- 9.2 安全疏散
- 9.3 防火措施
- 9.4 木结构及组合建筑
- 9.5 消防设施
- 10 资源与环境
- 附录A 结构改造设计资料
- 本导则用词说明
- 引用文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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