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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消防设施
9.5.1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20974 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执行。
9.5.2 室外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宿建筑宜优先利用市政消火栓。无市政消火栓时,消防水源可采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
2 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3 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相关规定;消防水池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山区宜利用地势设置高位消防水池。
9.5.3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 民宿建筑高度大于 15m 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时,应在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回流污染设施。
9.5.4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采用轻危险等级,其余部位采用中危险等级。
2 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满足《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规定。
9.5.5 疏散楼梯间应设置外窗自然通风。楼梯间最高部位应设置不小于 1m2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外墙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m2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9.5.6 民宿建筑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面积大于 10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等其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相关规定的场所应设置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应符合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的相关规定。
9.5.7 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执行。
9.5.8 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灯。
9.5.9 每间客房均应按照床位人数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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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要求
- 4.2 选址、基地和总平面
- 4.3 客房部分平面功能
- 4.4 公共空间平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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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要求
- 6.2 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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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要求
- 7.2 空调及采暖
- 7.3 通风
- 8 电气
- 8.1 一般要求
- 8.2 供配电系统
- 8.3 配电线路及电气装置
- 8.4 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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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智能化基础配套设施
- 9 消防安全
- 9.1 一般要求
- 9.2 安全疏散
- 9.3 防火措施
- 9.4 木结构及组合建筑
- 9.5 消防设施
- 10 资源与环境
- 附录A 结构改造设计资料
- 本导则用词说明
- 引用文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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