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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地基基础设计
5.4.1 地基基础设计前应收集或补充岩土工程勘察资料,设计方案应根据场地地质条件、结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5.4.2 当利用既有建筑地基、或既有建筑地基现状发生改变,需要对地基的安全性、持久性及使用性进行鉴定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鉴定标准》JGJ/T 404 进行可靠性鉴定,并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鉴定报告。
5.4.3 既有建筑地基与基础符合 5.2.7 条相关条件时,可仅按满足原设计适用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性鉴定。
5.4.4 需要新增基础时,应就基坑开挖对既有地基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边坡自身的稳定性进行验算,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5.4.5 新增地基基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相关要求,其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上部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5.4.6 新增地基基础与既有地基基础未设沉降缝脱开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进行新、旧地基沉降变形差的验算;当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应增设沉降缝或采取其它可靠措施,以消除或适应沉降变形差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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