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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防火措施
9.3.1 民宿建筑主要承重构件耐火极限应满足现行《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规定。
9.3.2 民宿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用房相邻时,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及《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 的规定。
9.3.3 民宿建筑与其他建筑贴邻布置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且厚度不低于 120mm 的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
9.3.4 客房与多功能厅之间、客房与厨房之间应采用厚度不低于 120mm 的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
9.3.5 严禁采用可燃、易燃装饰装修材料。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客房与多功能厅等公共空间的顶棚、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
9.3.6 外墙上安装的广告、灯箱等设施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9.3.7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房间、使用明火的厨房等应设有开向室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窗户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净高度不宜小于 1.0m,净宽度不宜小于 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2m;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能从内部开启。
9.3.8 应当在可燃物堆放场地、停车场等场所,以及临近山林、草场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警示标志。在消防设施设置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或防火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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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建筑
- 4.1 一般要求
- 4.2 选址、基地和总平面
- 4.3 客房部分平面功能
- 4.4 公共空间平面功能
- 4.5 室内外装修
- 4.6 建筑风貌
- 5 结构
- 5.1 一般要求
- 5.2 改造及加固设计
- 5.3 耐久性设计
- 5.4 地基基础设计
- 6 给排水
- 6.1 一般要求
- 6.2 给水
- 6.3 排水
- 6.4 热水
- 7 暖通空调
- 7.1 一般要求
- 7.2 空调及采暖
- 7.3 通风
- 8 电气
- 8.1 一般要求
- 8.2 供配电系统
- 8.3 配电线路及电气装置
- 8.4 照明
- 8.5 防雷、接地
- 8.6 智能化基础配套设施
- 9 消防安全
- 9.1 一般要求
- 9.2 安全疏散
- 9.3 防火措施
- 9.4 木结构及组合建筑
- 9.5 消防设施
- 10 资源与环境
- 附录A 结构改造设计资料
- 本导则用词说明
- 引用文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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