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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要求
5.1.1 民宿建筑的结构设计中应贯彻执行国家与湖南省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保证质量、绿色环保、方便施工。
5.1.2 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设计使用年限、结构用途和使用条件,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
5.1.3 民宿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结构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体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5.1.4 结构改造形式应符合既有结构的安全性与适应性。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宜采用轻钢结构、木结构、钢木混合结构等性能好、绿色环保、便于施工的结构形式;改造前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对既有结构进行可靠性鉴定。
5.1.5 结构用材料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及其它相应规范标准要求,宜就地取材并采用符合国家与湖南省技术经济政策的高性能环保材料。
5.1.6 结构改造时应对结构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与耐久性极限状态验算。
5.1.7 结构改造中的新增部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或《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 进行抗震设计。改造后的结构中应设置保证结构整体稳固性与牢固性的构造措施;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民宿建筑不应建造在危险地段及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之内。
5.1.8 结构上的直接作用(荷载)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及相关标准确定;地震作用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确定。
5.1.9 民宿结构宜按后续使用年限和改造后的环境类别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耐久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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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要求
- 4.2 选址、基地和总平面
- 4.3 客房部分平面功能
- 4.4 公共空间平面功能
- 4.5 室内外装修
- 4.6 建筑风貌
- 5 结构
- 5.1 一般要求
- 5.2 改造及加固设计
- 5.3 耐久性设计
- 5.4 地基基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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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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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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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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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配电线路及电气装置
- 8.4 照明
- 8.5 防雷、接地
- 8.6 智能化基础配套设施
- 9 消防安全
- 9.1 一般要求
- 9.2 安全疏散
- 9.3 防火措施
- 9.4 木结构及组合建筑
- 9.5 消防设施
- 10 资源与环境
- 附录A 结构改造设计资料
- 本导则用词说明
- 引用文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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