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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木结构及组合建筑
9.4.1 木结构民宿建筑或木结构组合民宿建筑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 9.4.1 的规定。
表 9.4.1 全木结构或木结构组合民宿建筑的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
9.4.2 民宿建筑利用木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等进行改扩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 2 层并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2 水平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2 水平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9.4.3 木结构民宿建筑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处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
9.4.4 利用木结构、砖木结构、木楼板且任意构建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建筑,木楼梯、木楼板难以改造为不燃材料时,其楼梯底部及楼板应采取喷涂防火材料等阻燃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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