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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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1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问题:
    (1)住宅底部设置的居住区配套用房,如:托老所、社区综合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棋牌室、卫生服务站、物业用房、文化活动站等是否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的形式进行设计?
    答:设置在住宅底部的上述公共配套用房,除托老所外,可参照商业网点进行设计,并满足相关规划及各自的防火设计要求。配套的托老所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相关规定设计。
    (2)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之间的外墙门窗洞口是否有距离要求?
    答: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5.4.11条已作规定,分隔单元之间不得设置防火门连通。分隔单元之间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中要求的1.0m执行。
    (3)商业服务网点疏散距离怎么规定?采用封闭楼梯间时,在首层如何疏散?
    答:商业服务网点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控制,疏散楼梯的形式不限,楼梯宽度可按梯段净宽不小于1.1m,踏步最小宽度260mm,踏步最大高度175mm设计;当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
    (4)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每分隔单元均设置消防救援窗,消防救援窗的设置有何要求?
    答:商业服务网点的外门即为供消防队员进入的救援出入口,一层不需要再另外设置消防救援窗;每分隔单元的二层应设置至少一处消防救援窗,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5条的要求。

1.2 医院建筑中的“医疗街”的疏散能否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条有关"有顶棚的步行街"执行?
    答:由于医疗建筑使用人群有行动不便的特殊性,其“医疗街”的消防设计不能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条针对商业步行街的要求执行。

1.3 棋牌室、活动中心、健身房、足疗店等是否认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定性较为复杂,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出现新业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9条理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包括棋牌室、活动中心、健身房、街道市民之家等文体活动场所和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公共娱乐场所;而足疗店、美容洗浴店、电玩城等应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4 汽车 4S 店设有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功能,此类建筑如何进行消防设计?如何进行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答:汽车4S店整体按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区等各功能区之间可组合或贴临建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功能区之间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2)汽车销售区可按商业营业厅进行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设计。
    (3)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1.5 学校内的实训车间按厂房设计还是按教学建筑设计?学校内的实训楼呢?
    答:学校内的实训车间应按厂房设计,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丙类的实训车间不能与教学楼、宿舍楼等民用建筑组合建造;学校内的实训楼如果是以教学为目的,以实训教室、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和公用设施用房为主要功能房间,且无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丙类实验设备及材料时,可以按教学建筑或实验室建筑进行设计。

1.6 售楼部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答:售楼部功能涵盖房屋销售及配套办公等内容,应按照商业建筑性质执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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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第一册)(豫建设计[202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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