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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消火栓给水系统
1.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6条,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可采用一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每单元设置一部以上疏散楼梯的住宅时,是否符合此条要求?
答: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每个疏散楼梯设置一个消火栓,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每单元设置一部以上疏散楼梯的住宅,应满足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1.2 关于幼儿园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问题,有些设计院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8.2.1条第3款执行,理由是幼儿同老年人建筑一样,都是弱势群体。有些设计院按第8.2.1条第5款执行,归于规范中的“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具体怎么执行?
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2.1条第5款执行。
1.3 室外消火栓平时运行工作压力是否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2.8条对市政消火栓的要求?
答: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2.8条对市政消火栓的要求。
1.4 埋地独立设置的室外消防水池,无消防泵房时,是否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9条设置就地液位显示装置等?
答:按规范要求设置就地液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A的A.0.1条第5款列举的房间或辅助用房是否可以不设消火栓,其他功能房间是否设消火栓?
答:建筑物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局部凸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水箱间、排风和排烟机房、空调机房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6 区域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有些部位需要高压力、小流量,有些部位需要低压力、大流量,如何合理选泵?如:主楼喷淋需要130mH2O、30L/s,车库需要40mH2O、40L/s,可否选130mH2O、30L/s的消防泵(40L/s时,扬程一定会大于40mH2O)?
答:消防泵的选择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1.6条规定。消防泵的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当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只要水泵的两个工况点满足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要求就可以。
1.7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其一层直通室外的消防控制室(房间内配置灭火器)是否需要要满足2只水枪的2股水柱同时到达?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应满足2只水枪的2股水柱同时到达;本规范表 3.5.2、7.4.6、7.4.15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
1.8 对二类住宅及须设置消火栓的多层住宅,地上为住宅,地下为戊类储藏室,地上部分室内消火栓的布置满足同一平面一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地下室部分按一股还是两股充实水柱保护?
答:地下室部分为非住宅功能,应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设置消火栓。
1.9《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2条、《民用统一标准》第8.1.11条第1款,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自动喷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部分建筑的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与消防水箱间在同一个平面上,设置有喷淋系统,这样是否可行?
答: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部分建筑的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与消防水箱间在同一个平面上,应设置喷淋系统时,也应满足此要求。当水箱高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建议把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机房分开设置。
1.1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6.2.1条,消火栓栓口静压大于1.0MPa,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当采用稳压泵稳压时,消火栓栓口静压是不是以稳压泵停泵时PS2所对应的压力为准?
答:以稳压泵启泵时所对应的压力为准。
1.11 针对近几年出现的车库结构采用大小柱跨,靠近车行道布置的柱子断面通常在500mm左右,不能在柱子前面放置消火栓,放置在柱子后与车位平行位置可能存在消火栓箱打开角度受限等问题,对待此类情形消火栓布置采用何种措施或原则?
答:当需要正面设置时,可以定做消火栓箱。定做的消火栓箱应满足功能要求。
1.1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6.2条,公共建筑(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3.0h, 是否仅针对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级宾馆火灾延续时间按3.0h。高级宾馆的判定:四星、五星宾馆、或满足《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规定的四级、五级宾馆。
1.13 当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如何计算该建筑的室内、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答:当住宅(包括带有商业网点的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第3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室外、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表3.3.2与3.5.2分别计算。
1.14 一路市政管网供水时,当地块较小、仅设室外消防水池和取水口能够满足保护范围时,可否用消防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如果地块大,能否分散设置室外消防水池和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系统?
答:可以用消防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取水口布置满足规范要求时,也可以代替室外消火栓系统。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室外生活给水管道上宜增设室外消火栓作为补充。
1.15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建筑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时,消火栓系统是否需要根据消防分区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答:符合当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建筑,消火栓系统为一个大系统且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减压分区时可只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
1.16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是否应同时设置?
答: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
1.17 管道层不超过2.2m,是否必须设消火栓?
答:不超过2.2m没有可燃物品的管道层,只在检修口处设置消火栓即可。
答: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每个疏散楼梯设置一个消火栓,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每单元设置一部以上疏散楼梯的住宅,应满足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1.2 关于幼儿园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问题,有些设计院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8.2.1条第3款执行,理由是幼儿同老年人建筑一样,都是弱势群体。有些设计院按第8.2.1条第5款执行,归于规范中的“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具体怎么执行?
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2.1条第5款执行。
1.3 室外消火栓平时运行工作压力是否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2.8条对市政消火栓的要求?
答: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2.8条对市政消火栓的要求。
1.4 埋地独立设置的室外消防水池,无消防泵房时,是否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9条设置就地液位显示装置等?
答:按规范要求设置就地液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A的A.0.1条第5款列举的房间或辅助用房是否可以不设消火栓,其他功能房间是否设消火栓?
答:建筑物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局部凸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水箱间、排风和排烟机房、空调机房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6 区域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有些部位需要高压力、小流量,有些部位需要低压力、大流量,如何合理选泵?如:主楼喷淋需要130mH2O、30L/s,车库需要40mH2O、40L/s,可否选130mH2O、30L/s的消防泵(40L/s时,扬程一定会大于40mH2O)?
答:消防泵的选择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1.6条规定。消防泵的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当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只要水泵的两个工况点满足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要求就可以。
1.7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其一层直通室外的消防控制室(房间内配置灭火器)是否需要要满足2只水枪的2股水柱同时到达?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应满足2只水枪的2股水柱同时到达;本规范表 3.5.2、7.4.6、7.4.15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
1.8 对二类住宅及须设置消火栓的多层住宅,地上为住宅,地下为戊类储藏室,地上部分室内消火栓的布置满足同一平面一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地下室部分按一股还是两股充实水柱保护?
答:地下室部分为非住宅功能,应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设置消火栓。
1.9《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2条、《民用统一标准》第8.1.11条第1款,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自动喷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部分建筑的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与消防水箱间在同一个平面上,设置有喷淋系统,这样是否可行?
答: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部分建筑的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与消防水箱间在同一个平面上,应设置喷淋系统时,也应满足此要求。当水箱高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建议把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机房分开设置。
1.1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6.2.1条,消火栓栓口静压大于1.0MPa,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当采用稳压泵稳压时,消火栓栓口静压是不是以稳压泵停泵时PS2所对应的压力为准?
答:以稳压泵启泵时所对应的压力为准。
1.11 针对近几年出现的车库结构采用大小柱跨,靠近车行道布置的柱子断面通常在500mm左右,不能在柱子前面放置消火栓,放置在柱子后与车位平行位置可能存在消火栓箱打开角度受限等问题,对待此类情形消火栓布置采用何种措施或原则?
答:当需要正面设置时,可以定做消火栓箱。定做的消火栓箱应满足功能要求。
1.1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6.2条,公共建筑(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3.0h, 是否仅针对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级宾馆火灾延续时间按3.0h。高级宾馆的判定:四星、五星宾馆、或满足《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规定的四级、五级宾馆。
1.13 当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如何计算该建筑的室内、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答:当住宅(包括带有商业网点的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第3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室外、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表3.3.2与3.5.2分别计算。
1.14 一路市政管网供水时,当地块较小、仅设室外消防水池和取水口能够满足保护范围时,可否用消防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如果地块大,能否分散设置室外消防水池和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系统?
答:可以用消防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取水口布置满足规范要求时,也可以代替室外消火栓系统。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室外生活给水管道上宜增设室外消火栓作为补充。
1.15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建筑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时,消火栓系统是否需要根据消防分区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答:符合当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建筑,消火栓系统为一个大系统且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减压分区时可只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
1.16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是否应同时设置?
答: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
1.17 管道层不超过2.2m,是否必须设消火栓?
答:不超过2.2m没有可燃物品的管道层,只在检修口处设置消火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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