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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及救援
2.1 是否可以采用隐形消防车道和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答:不可以,应为能承受消防车荷载的路面或硬质场地。
2.2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8条中规定,消防车道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是否有消防车道距建筑最远距离要求?
答:不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宜大于30m。
2.3 尽端式消防车道长度大于多少时需要设置消防回车场地?消防回车场地的尺寸如何控制?
答 : 尽端式消防车道均应按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7.1.9条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其具体尺寸要求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相应规定执行。
2.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消防车道受建筑布局影响时,利用城乡道路设置是否可行?
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基地内,当受基地条件限制需设置在基地外时,可以利用城乡道路、厂区道路等作为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救援的要求,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并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如规划、城管、市政、绿化等部门)。
2.5 在建筑综合体中,高层建筑与其底部建筑组合建造,其底部“大底盘”建筑高度超过24m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如何布置?
答:建筑综合体底部“大底盘”建筑高度超过24m,属于高层建筑,“大底盘”与各主体高层建筑应同时满足各自部分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计要求。且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1条、7.2.2条及 7.2.3 条的相关要求。
2.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1条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间隔布置,此种情况下,间隔布置的每一场地是否都需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答: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间隔布置时,如存在建筑不同方向的登高操作场地,则每一方向至少应有一个场地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且该楼梯间应能到达建筑每一楼层,其余场地宜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2.7 两栋高层建筑之间通过设置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连接部分相连时,应如何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答:当该连接部分仅供人员通行使用,并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6.6.4条规定的天桥、连廊时,该部分可不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见图2.7a);当该连接部分为除供人员通行使用外的其它使用功能时,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见图2.7b)。
答:不可以,应为能承受消防车荷载的路面或硬质场地。
2.2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8条中规定,消防车道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是否有消防车道距建筑最远距离要求?
答:不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宜大于30m。
2.3 尽端式消防车道长度大于多少时需要设置消防回车场地?消防回车场地的尺寸如何控制?
答 : 尽端式消防车道均应按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7.1.9条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其具体尺寸要求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相应规定执行。
2.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消防车道受建筑布局影响时,利用城乡道路设置是否可行?
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基地内,当受基地条件限制需设置在基地外时,可以利用城乡道路、厂区道路等作为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救援的要求,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并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如规划、城管、市政、绿化等部门)。
2.5 在建筑综合体中,高层建筑与其底部建筑组合建造,其底部“大底盘”建筑高度超过24m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如何布置?
答:建筑综合体底部“大底盘”建筑高度超过24m,属于高层建筑,“大底盘”与各主体高层建筑应同时满足各自部分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计要求。且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1条、7.2.2条及 7.2.3 条的相关要求。
2.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1条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间隔布置,此种情况下,间隔布置的每一场地是否都需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答: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间隔布置时,如存在建筑不同方向的登高操作场地,则每一方向至少应有一个场地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且该楼梯间应能到达建筑每一楼层,其余场地宜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2.7 两栋高层建筑之间通过设置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连接部分相连时,应如何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答:当该连接部分仅供人员通行使用,并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6.6.4条规定的天桥、连廊时,该部分可不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见图2.7a);当该连接部分为除供人员通行使用外的其它使用功能时,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见图2.7b)。
图2.7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示意图
2.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7.2.3条要求,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之间,是否可以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后再进入楼梯间?地下室楼梯是否需与消防登高场地相对应?
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般应设置在建筑出入口一侧或与疏散楼梯相对应一侧,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同时地下室楼梯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布置。以下出入建筑的方式均符合规定:
(1)楼梯间直通室外的外门;
(2)通过专用疏散走道连接楼梯间的外门;
(3)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到室外的外门;
(4)通往楼梯间或前室的门厅。
2.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2条要求,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能否设置非机动车坡道及无人员停留的机械车库出入口?在此空间设置的机动车位及非机动车位是否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答:车库出入口是指机动车出入口,包括无人员停留的机械车库出入口。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设置的机动车位及非机动车位均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2.10 消防电梯出口是否应直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度大于54m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是否应设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答:(1)消防电梯出口宜直通或正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便于消防队员快速进入消防电梯。如确有困难,也应通过公共区域或疏散通道方便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高度大于54m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宜设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确有困难时,其避难房间应尽量靠近消防队员可以到达的公共部位。
2.1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此4m是否包含雨棚?对于“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该如何控制?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1条中描述为“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但依据条文解释,此4m应包括雨棚、建筑出挑构件、造型突出物、车库出入口顶棚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固定设施等。考虑消防救援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对“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其入口雨棚等构件控制要求为:
(1)若两核心筒水平间距≥6m,则首层大堂及雨棚的进深应计算至外廊外边缘不超过4m处(见图 2.11a);
(2)若两核心筒水平间距<6m,则首层大堂及雨棚的进深可计算至核心筒外边缘不超过4m处(此核心筒应开设有消防救援能够到达的外窗)(见图 2.11b)。
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般应设置在建筑出入口一侧或与疏散楼梯相对应一侧,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同时地下室楼梯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布置。以下出入建筑的方式均符合规定:
(1)楼梯间直通室外的外门;
(2)通过专用疏散走道连接楼梯间的外门;
(3)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到室外的外门;
(4)通往楼梯间或前室的门厅。
2.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2条要求,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能否设置非机动车坡道及无人员停留的机械车库出入口?在此空间设置的机动车位及非机动车位是否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答:车库出入口是指机动车出入口,包括无人员停留的机械车库出入口。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设置的机动车位及非机动车位均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2.10 消防电梯出口是否应直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度大于54m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是否应设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答:(1)消防电梯出口宜直通或正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便于消防队员快速进入消防电梯。如确有困难,也应通过公共区域或疏散通道方便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高度大于54m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宜设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确有困难时,其避难房间应尽量靠近消防队员可以到达的公共部位。
2.1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此4m是否包含雨棚?对于“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该如何控制?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1条中描述为“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但依据条文解释,此4m应包括雨棚、建筑出挑构件、造型突出物、车库出入口顶棚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固定设施等。考虑消防救援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对“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其入口雨棚等构件控制要求为:
(1)若两核心筒水平间距≥6m,则首层大堂及雨棚的进深应计算至外廊外边缘不超过4m处(见图 2.11a);
(2)若两核心筒水平间距<6m,则首层大堂及雨棚的进深可计算至核心筒外边缘不超过4m处(此核心筒应开设有消防救援能够到达的外窗)(见图 2.11b)。
图2.11a 分离式核心筒住宅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示意图
图2.11b 分离式核心筒住宅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示意图
图2.11b 分离式核心筒住宅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示意图
2.12 “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外墙一侧边缘距离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至建筑外墙之间距离应如何确定?
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分离式核心筒开敞外廊的距离L1,与建筑主体外墙面的距离L2及与两侧核心筒外墙面的距离L3,均不宜小于5m 且不应大于10m(见图 2.12)。
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分离式核心筒开敞外廊的距离L1,与建筑主体外墙面的距离L2及与两侧核心筒外墙面的距离L3,均不宜小于5m 且不应大于10m(见图 2.12)。
图2.1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距建筑外墙距离示意图
2.13 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厂区内沿内部道路两侧设置的停车位,是否需要按地面停车场设计,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第4.2.1条规定的间距要求?
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4.2.1条是针对停车场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而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厂区内沿内部道路单侧或双侧设置的停车位不属于专用停车场,可不按上述规范第4.2.1条规定的间距执行。
2.14 对于同一座平面呈回字型、U字型的民用建筑,其两翼相对外墙之间的距离如何控制?(见图 2.14)
答:同一座回字型、U字型的民用建筑,其两翼相对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座回字型、U字型民用建筑的两翼外墙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时,可不考虑两翼相对外墙的防火间距。但因回字型、U字型处可能产生特殊的火灾效应,相邻两翼的间距一般按6m控制。当间距小于6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①在两翼相对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处中间位置设置一片与门窗洞口最外边平齐的垂直防火隔墙;②两翼相对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其中一侧采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窗(见图2.14)。
(2)同一座回字型、U字型民用建筑的两翼相对外墙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两翼相对外墙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6.1.3条、第6.1.4条的规定执行。两翼相对外墙防火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2.2条规定执行。
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4.2.1条是针对停车场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而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厂区内沿内部道路单侧或双侧设置的停车位不属于专用停车场,可不按上述规范第4.2.1条规定的间距执行。
2.14 对于同一座平面呈回字型、U字型的民用建筑,其两翼相对外墙之间的距离如何控制?(见图 2.14)
答:同一座回字型、U字型的民用建筑,其两翼相对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座回字型、U字型民用建筑的两翼外墙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时,可不考虑两翼相对外墙的防火间距。但因回字型、U字型处可能产生特殊的火灾效应,相邻两翼的间距一般按6m控制。当间距小于6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①在两翼相对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处中间位置设置一片与门窗洞口最外边平齐的垂直防火隔墙;②两翼相对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其中一侧采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窗(见图2.14)。
(2)同一座回字型、U字型民用建筑的两翼相对外墙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两翼相对外墙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6.1.3条、第6.1.4条的规定执行。两翼相对外墙防火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2.2条规定执行。
图2.14 建筑U字型口两翼相对外墙防火示意图
2.15 地下室出地面独立设置的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井等开口部位距离地上主体建筑的防火间距该如何控制?
答:地下室出地面独立设置的消防送风排烟井、采光井、自然通风井等开口部位与地上主体建筑开口部位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6m(见图2.15)。当采取设置防火采光顶(耐火极限≥1.00h)或临近开口一侧的建筑外墙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等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答:地下室出地面独立设置的消防送风排烟井、采光井、自然通风井等开口部位与地上主体建筑开口部位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6m(见图2.15)。当采取设置防火采光顶(耐火极限≥1.00h)或临近开口一侧的建筑外墙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等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图 2.15 采光顶距建筑外墙距离示意图
2.16 在“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中,敞开连廊与住宅建筑外墙围合形成“天井”,对其尺寸及开向“天井”的外窗有什么要求?
答:“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内天井直接对外开口宽度不应小于6m,敞开连廊内侧距住宅建筑相对应外墙不应小于2m,当敞开连廊外侧有局部遮挡物时,遮挡物的总宽度不应大于直接对外开口宽度的20%。当不能全部满足上述条件时,内天井范围内建筑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见图 2.16)
答:“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内天井直接对外开口宽度不应小于6m,敞开连廊内侧距住宅建筑相对应外墙不应小于2m,当敞开连廊外侧有局部遮挡物时,遮挡物的总宽度不应大于直接对外开口宽度的20%。当不能全部满足上述条件时,内天井范围内建筑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见图 2.16)
图2.16 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天井防火要求示意图
2.17 住宅卫生间、厨房是否可作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32条中的“避难房间”?一室户住宅(即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如何设置“避难房间”?
答:不可以。对于一室户住宅,当不具有除厨房、卫生间外的封闭空间时,可将兼起居的卧室作为“避难房间”,入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其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外窗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5.5.32条中的相关规定。
答:不可以。对于一室户住宅,当不具有除厨房、卫生间外的封闭空间时,可将兼起居的卧室作为“避难房间”,入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其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外窗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5.5.32条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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