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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 住宅的商业网点、地下室储藏室是否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住宅的商业网点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如果项目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地下储藏室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稳压设施是否可以与消火栓系统共用?如果可以共用,有何前提条件?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共用消防泵时,可以共用消防稳压设施。
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7.1.13条,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如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70%时,通透性吊顶内是否设喷头?如吊顶内没有可燃物时,喷头是否仅设置在吊顶下即可?
答:按照规范要求,通透性吊顶的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70%。
2.4 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除变电所外的的面积较小的车库配电间、主楼电气交接间、通讯机房、弱电机房等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如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该类机房设置分散、面积较小等特点,推荐采用何种自动灭火系统?
答: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应设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其他设备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灭火器应能保护到。
2.5 消防控制室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答:消防控制室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应配置建筑灭火器。
2.6 二类高层、多层公共建筑的旅馆、宿舍、公寓等居住房间的卫生间是否可以不布置喷头?
答:宿舍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执行;旅馆、公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设置喷头。
2.7 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是否能与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同时设置在地下车库内?
答:洒水喷头的热敏性能相同时,可以同时设置在地下车库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6.1.8条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
2.8 关于工业建筑自动喷淋系统设置原则如何确定: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49页附录A表中各危险等级设置自喷系统的工业建筑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章节并不体现,关于工业建筑设置自动喷淋是否可以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49页附录A表要求?
答:工业建筑自动喷淋系统设置原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章节以及相关工业建筑的消防规范来确定。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附录 A 确定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分类。
2.9 学校、学院各种报告厅设有集中空调且座位数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4.1条规定的建筑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参照会堂或礼堂,按照座位数确定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报告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0 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自动扶梯底部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在最底层自动扶梯的底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他楼层扶梯底部为扶梯时,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该条文自动扶梯底部是指自动扶梯开始起步所在层、并有地面楼板(且能入内)的自动扶梯底部。
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住宅的商业网点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如果项目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地下储藏室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稳压设施是否可以与消火栓系统共用?如果可以共用,有何前提条件?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共用消防泵时,可以共用消防稳压设施。
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7.1.13条,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如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70%时,通透性吊顶内是否设喷头?如吊顶内没有可燃物时,喷头是否仅设置在吊顶下即可?
答:按照规范要求,通透性吊顶的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70%。
2.4 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除变电所外的的面积较小的车库配电间、主楼电气交接间、通讯机房、弱电机房等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如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该类机房设置分散、面积较小等特点,推荐采用何种自动灭火系统?
答: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应设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其他设备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灭火器应能保护到。
2.5 消防控制室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答:消防控制室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应配置建筑灭火器。
2.6 二类高层、多层公共建筑的旅馆、宿舍、公寓等居住房间的卫生间是否可以不布置喷头?
答:宿舍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执行;旅馆、公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设置喷头。
2.7 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是否能与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同时设置在地下车库内?
答:洒水喷头的热敏性能相同时,可以同时设置在地下车库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6.1.8条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
2.8 关于工业建筑自动喷淋系统设置原则如何确定: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49页附录A表中各危险等级设置自喷系统的工业建筑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章节并不体现,关于工业建筑设置自动喷淋是否可以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49页附录A表要求?
答:工业建筑自动喷淋系统设置原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章节以及相关工业建筑的消防规范来确定。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附录 A 确定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分类。
2.9 学校、学院各种报告厅设有集中空调且座位数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4.1条规定的建筑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参照会堂或礼堂,按照座位数确定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报告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0 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自动扶梯底部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在最底层自动扶梯的底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他楼层扶梯底部为扶梯时,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该条文自动扶梯底部是指自动扶梯开始起步所在层、并有地面楼板(且能入内)的自动扶梯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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