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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构造
5.1 设置在地下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中的普通电梯是否需要设置电梯厅和其他空间分开?
答:地下建筑发生火灾时不易被发现,普通电梯如果不进行防火分隔会成为引火通道,因此,设置在地下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中的普通电梯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5.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1条第2款中的仓库是否包括民用建筑中的附属库房、集中库房及储藏室?民用建筑中面积较小的库房、储藏间、垃圾间以及设备用房的门向外开时,是否需要考虑对疏散走廊宽度的影响?
答:(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1条第2款,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此条文中的“仓库”,主要指工业建筑中的仓库。民用建筑中的附属库房、大型、集中库房、储藏室的门应参照此项要求执行;民用建筑中面积较小的库房、储藏间、垃圾间、清洁间、工具间及设备间等可酌情自行掌握门的开启方向。库房、储藏室、垃圾间均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2)民用建筑中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库房、储藏室、垃圾间及设备用房等平时无人停留且使用频率较低,可不考虑房间门外开后对疏散走道宽度的影响。
5.3 住宅建筑跃层户型外墙上下层窗槛墙,公共建筑上下层为一个防火分区时外墙上下层窗槛墙,以及地上与地下部分楼梯间外窗是否需要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的规定?住宅消防电梯合用前室的上下层窗槛墙之间高度是按0.8m还是1.2m控制?
答:(1)住宅建筑跃层户型建筑外墙上下层窗槛墙可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规定;
(2)公共建筑除上下连通的空间(如中庭、楼梯间等)外,均需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规定;楼梯间在地上与地下连通部位开设外窗时,其上下层之间的开口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的规定;
(3)住宅建筑消防电梯合用前室,其上下层窗槛墙之间高度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的规定。
5.4 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的仅供通行连廊上的安全出口,是否可计入主体建筑的疏散宽度?
答:通过仅供通行连廊相连的两座建筑物应满足相应防火间距要求。如果连廊本身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通向连廊上的门可作为同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可计入疏散宽度;如果连廊本身没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连廊上的门只是相互联通通向相邻建筑,应视为向相邻防火分区借用,借用疏散宽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第3款规定(连廊上的门宽度),即不能超过本防火分区疏散所需总净宽度的30%。
答:地下建筑发生火灾时不易被发现,普通电梯如果不进行防火分隔会成为引火通道,因此,设置在地下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中的普通电梯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5.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1条第2款中的仓库是否包括民用建筑中的附属库房、集中库房及储藏室?民用建筑中面积较小的库房、储藏间、垃圾间以及设备用房的门向外开时,是否需要考虑对疏散走廊宽度的影响?
答:(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1条第2款,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此条文中的“仓库”,主要指工业建筑中的仓库。民用建筑中的附属库房、大型、集中库房、储藏室的门应参照此项要求执行;民用建筑中面积较小的库房、储藏间、垃圾间、清洁间、工具间及设备间等可酌情自行掌握门的开启方向。库房、储藏室、垃圾间均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2)民用建筑中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库房、储藏室、垃圾间及设备用房等平时无人停留且使用频率较低,可不考虑房间门外开后对疏散走道宽度的影响。
5.3 住宅建筑跃层户型外墙上下层窗槛墙,公共建筑上下层为一个防火分区时外墙上下层窗槛墙,以及地上与地下部分楼梯间外窗是否需要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的规定?住宅消防电梯合用前室的上下层窗槛墙之间高度是按0.8m还是1.2m控制?
答:(1)住宅建筑跃层户型建筑外墙上下层窗槛墙可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规定;
(2)公共建筑除上下连通的空间(如中庭、楼梯间等)外,均需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规定;楼梯间在地上与地下连通部位开设外窗时,其上下层之间的开口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的规定;
(3)住宅建筑消防电梯合用前室,其上下层窗槛墙之间高度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的规定。
5.4 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的仅供通行连廊上的安全出口,是否可计入主体建筑的疏散宽度?
答:通过仅供通行连廊相连的两座建筑物应满足相应防火间距要求。如果连廊本身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通向连廊上的门可作为同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可计入疏散宽度;如果连廊本身没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连廊上的门只是相互联通通向相邻建筑,应视为向相邻防火分区借用,借用疏散宽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第3款规定(连廊上的门宽度),即不能超过本防火分区疏散所需总净宽度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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