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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0.2 建筑防烟排烟及防火设施,应选用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产品。
3.0.3 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时,对于标准 规范的执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下简称《建 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以下简称《烟标》)为基本设计依据,设计时应严格执行。
    2 专业性较强的建筑,当有相应的标准时,可执行该专业标准明确规定的条款,但《烟标》规定的基本设计原则应予以执行。
    3 特殊消防设计经专家评审后,应将专家评审意见落实在设计文件中。
    4 指南的编写已力求避免与现行标准、规定矛盾,当指南条文与国家标准冲突时,除指南条文中明确注明外,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当本指南与山东省已颁布的相关规定冲突时,以较新的规定为准。
3.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由各专业协同完成,具体专业分工如下:
    1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由暖通专业实施,建筑、装饰、电气等相关专业共同完成;
    2 防烟分区的划分由暖通专业提出要求,暖通、建筑专业共同完 成,挡烟垂壁的设计由暖通、建筑、装饰共同完成;
    3 当建筑采用自然通风、自然排烟及自然补风时,防烟排烟系统的技术要求由暖通专业提出,由建筑专业实施;
    4 防烟排烟系统的控制由电气专业根据《烟标》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暖通专业提出的技术要求实施。
3.0.5 特殊建设工程应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 要求编制消防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杂工程仅通过平面无法表达清楚时,应绘制防火及防烟分区示意图。
    2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部位,应明确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要求。
    3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的部位,应明确系统的设置要求(风机、风道、送风口的选择与控制方式、固定窗设置等)。
    4 施工图应按防烟分区标注排烟设计计算主要参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应标注面积、宽度、长度、净高等;
        2) 非走道的防烟分区应标注使用功能、面积、长边长度、吊顶形式及净高、最小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自动灭火设施设置情况等;
        3) 采用自然排烟的部位,尚应标注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 高度及开启方式;
        4) 机械排烟的部位,尚应标注计算排烟量、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等;
        5) 有补风系统时应标注补风量(或补风口面积)、补风口标高等;
        6) 当需要利用吊顶空间进行排烟时,应标注吊顶开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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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鲁建消技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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