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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自然排烟系统


5.3.1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经计算确定。
5.3.2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储烟仓以内;
    2 净高不大于3m的走道和室内空间,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净高度的1/2以上;
    3 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和方向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设置在建筑物屋顶的自然排烟窗应采用对开式。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²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 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其位于储烟仓以内的可开启部分可计入自然排烟口面积;
    5 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6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5.3.3 自然排烟窗(口)与防烟分区内任一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空间净高大于10.7m的工业建筑,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净高的2.8倍;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的公共建筑,当具有以下自然对流条件时,该水平距离可不大于37.5m:
    1 两个排烟窗设在防烟分区短边外墙面的同一高度位置上,窗的底边在室内2/3高度以上且在储烟仓以内,如图5.3.3所示;
    2 房间补风口设置在室内1/2高度以下且不高于10m;
    3 排烟窗与补风口的面积应满足排烟量计算要求,且排烟窗均匀布置。
图5.3.3 具备对流条件场所自然排烟窗的布置示意
5.3.4 工业建筑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且宜尽量在两侧长边的高位对称布置,形成对流;
    2 当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等于12°时,每2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12°时,每4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5.3.5 除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扇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扇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窗的有效面积为窗的净面积乘以遮挡系数,当采用防雨百叶时遮挡系数可取0.6,当采用一般百叶时遮挡系数可取0.8;
    5 当屋顶采用平推窗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但最大不超过窗洞面积;
    6 当外墙采用平推窗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但最大不超过窗洞面积。
5.3.6 自然排烟窗(口)开启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
    2 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²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当手动开启装置集中设置于一处确有困难时,可分区、分组集中设置,但应确保任意一个防烟分区内的所有自然排烟窗均能统一集中开启,且应设置在该场所的人员疏散口附近;
    3 手动开启装置可采用拉杆、按钮等机械操作机构、电动操作机构、气动操作机构等;自动开启装置可采用通过烟感、温感探测装置联动启动或温度释放装置自动启动。
5.3.7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步行街的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排烟口,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采用常闭式自然排烟口时,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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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鲁建消技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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