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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供暖


6.2.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燃气红外线辐射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6.2.2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6.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6.2.4 供暖管道(含供暖水管、二管制空调水管、四管制空调热水管)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1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3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4 供暖管道不得与输送蒸气燃点不高于120℃的可燃液体管道,或输送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5 供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预埋钢套管,并在穿墙处一侧设置固定支架,套管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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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鲁建消技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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