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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机械排烟系统


5.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机械排烟系统(含风机、风口、风管)应独立设置。
5.4.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
5.4.3 竖向设置的排烟系统,每层应仅负担一个防火分区。
5.4.4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除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高层主体部分外,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可以合用,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烟系统中的设备包括风口、阀门、风道、风机应满足排烟系统耐火极限要求,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2 火灾时,合用系统只有着火处防烟分区的排烟口开启排烟,其他通风空调系统的风口均应关闭;
    3 为减少合用系统的漏风量和风阀控制的复杂程度,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合用系统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5.4.5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排烟风机、排烟机房及合用机房设置应符合本指南第7.2节有关规定。
5.4.6 排烟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指南第7.3节有关规定。
5.4.7 排烟阀、排烟防火阀设置应符合本指南第7.4节有关规定。
5.4.8 室内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排烟口的设置应根据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等计算确定。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场所,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其他情况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按本指南第5.6.17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距离计算按烟气流动就近原则。
    3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4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净高不大于3m的场所,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排烟口上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2m。
    5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现场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当仅负担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口为常开风口时,应在该防烟分区内设置向消防控制中心报警并联锁启动排烟风机的装置。
    6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如图5.4.8所示。
图5.4.8 排烟口设置示意图
    7 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8 医院洁净手术部洁净区内的排烟口应采用板式排烟口,排烟风机处应设置平时常闭的电动密闭风阀。
    9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10 排烟口宜设置在风管下部或侧面,当排烟口设置在风管的上部时,排烟口与楼板的距离应满足排烟口与楼板处气流流通断面风速不大于10m/s的要求,并应采取防止自喷水流进入排烟管的措施。
5.4.9 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 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3 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5.4.10 机械排烟系统室外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前室及避难层(间)的可开启外窗的正下方。
    2 室外排烟口与紧靠此排烟口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与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3 室外排烟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烟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其他情况时,排烟口底部距室外地坪高度不宜小于1.1m,不应小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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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鲁建消技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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